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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乾貨|你造嗎?工程索賠中“14天”與“28天”的區別

14天內索賠(合同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規定, 若發生了合同價款需要調整的因素後, 承包人應當在14天內, 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 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為追加合同價款, 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以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 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h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8天內索賠(費用、工期)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已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 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 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 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 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 於28天內給予答覆, 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

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 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 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 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 發包人可按以上索賠程式和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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