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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修訂環境保護條例 明確噪音擾民由公安機關管理

資料圖:重慶大媽戴著耳機跳壩壩舞, 有效緩解噪音擾民問題。 陳超 攝

中新網重慶3月30日電 (記者 鐘旖)記者30日從重慶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獲悉,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 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共七章一百一十六條, 主要從監督管理、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環境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了細化和規範。

談及該條例修改亮點及重點,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透露, 此次修訂, 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及部門職責, 並針對不同污染源設置了相應的防治規範, 強化了治理措施。

“條例明確規定, 市、區縣(自治縣)和鄉鎮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責任, 特別是明確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日常負有的具體職責, 解決了長期以來鄉鎮街道職責不明確的問題。 ”黎藜說,

條例規定, 針對“行為產生雜訊擾民的, 由公安機關進行管理。 ”

條例對屬於公安機關管理的生活雜訊擾民行為作出了界定, 比如, 在城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和居民區、住宅內舉行產生較大音量的集會、聚會、聚餐、娛樂、健身、悼念、飼養動物等活動;在城區非固定場所從事商業經營或者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12時至14時和22時至次日8時,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室內裝修、傢俱加工以及其他產生社會生活雜訊的行為, 凡是以上行為造成擾民的, 均由公安機關進行管理。

針對不同污染源, 該條例設置了相應的防治規範。 此外, 條例還新增了嚴禁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六種行為,

如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方式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資料等等。

條例還明確規定, 對排汙者進行環境信用評價和實施守信激勵及失信懲戒, 並將信用評價結果公開。

此外, 該條例將第六章設為“法律責任”章節, 這一章節從提高處罰幅度、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建立排汙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雙罰制等方面增加了當地環境違法行為的違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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