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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央視鏡頭裡懺悔的天津原代書記黃興國獲刑12年

新京報政解報導9月25日, 天津市委原代理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長黃興國案宣判, 黃興國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至2016年, 黃興國利用擔任中共浙江省台州地委書記、台州市委書記、浙江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省長、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中共天津市委副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天津市委代理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 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項目用地、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 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 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003萬餘元。

這表明, 黃興國的腐敗史從其上世紀90年代擔任台州地委書記時開始, 至落馬時已經持續了20餘年。

中紀委電視專題片《巡視利劍》曾披露, 黃興國曾將一些收到的不太貴重的禮品登記上交, 展出以示自己廉潔。 而受賄所得的貴重物品, 黃興國則轉移到外地的親戚家中保存。 中央巡視組在天津巡視時, 發現了不少黃興國和商人權錢交易、縱容親屬利用自己職權謀利的問題線索, 後來經調查都屬實。 “黃興國平時給人以嚴謹清廉的印象, 背後卻政治上蛻變、經濟上貪婪、生活上腐化, 與經濟問題相比, 更為突出的是政治問題”。

片中還披露:黃興國的問題首先是政治問題, 對中央的大政方針和決策部署陽奉陰違,

第二個對中央的一些重大決策部署打折扣、搞變通。 第三就是放棄管黨治黨的責任, 縱容甚至直接參與所謂圈子文化、碼頭文化、老鄉文化, 為了個人的升遷, 接天線, 擺碼頭, 找靠山。

法院認為, 黃興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應依法懲處。 鑒於黃興國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 認罪、悔罪;檢舉揭發他人違紀線索, 經查證屬實;積極退贓, 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 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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