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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辭退,可獲得哪些賠償?

張先生問:我在一家單位工作好好的, 上個月被無故辭退。 我也不想再在這家單位工作了。 單位是不是應該及時辦理退工?另外, 像這種情況據說可以獲得雙倍賠償, 請問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答:以下三點意見供參考。

第一, 遭遇違法辭退怎麼辦?《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所以, 當遭遇違法辭退時, 職工可以自己衡量和選擇要不要繼續做下去, 然後填寫好仲裁或訴訟請求。

第二, 賠償金額如何計算?《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而四十七條規定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 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三, 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履行轉檔手續。 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 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 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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