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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這事,國家動真格了!事關你我!

“信訪是個筐, 啥都往裡裝”。 這句流傳在群眾中的“順口溜”, 也是困擾信訪工作的最大難題, 現在終於有了“正解”!

一段時間以來, 什麼投訴應該找信訪部門,

什麼情況下應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一些信訪群眾並不清楚。 為及時解決群眾合理訴求, 厘清信訪與其他法定途徑的邊界。 國家信訪局近日出臺《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 有效避免了群眾訴求在多個部門之間“踢皮球”, 使最初的“信訪”, 最終變為“信任”。

群眾訴求莫忽悠

用法治的方式理清邊界、確立規則、明確責任, 是推動信訪法治化的應有之義。 只有將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貫穿到信訪工作每個環節, 才能讓百姓告別“訴求無門”。

據《人民日報》報導, 在媒體通氣會上國家信訪局副局長張恩璽表示, 實行依法分類處理後, 解決訴求的責任主體更明確、法定途徑更清晰, 在方便群眾反映訴求的同時, 也進一步明確了行政機關的工作職責、理順了信訪與其他法定途徑的關係, 有利於更及時準確地解決群眾訴求。

據中國網稱, 此前因信訪與其他法定途徑之間的邊界不是很清晰, 一些本該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覆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問題湧入信訪管道,

造成信訪管道不堪重負。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 國家信訪局發佈《規則》後, 群眾提交的信訪訴求將分六步走:

第一步, 群眾的信訪訴求由專門信訪工作機構進行甄別;

第二步, 轉送至有權處理機關;

第三步, 由有權處理機關受理;

第四步, 有權處理機關適用依法履職程式、其他法定程式和信訪程式三種程式處理;

第五步, 通過信訪複查覆核糾正分類錯誤;

第六步, 對再次提出的信訪訴求進行甄別。

此外, 需要注意的是, “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覆議解決的訴求”, 不在《規則》適用範圍內。

中青網稱, 國家信訪局此次發佈《規則》, 表明了對這項工作的高度重視, 值得點贊。 當然, 這只是第一步,

接下來, 相關部門應認真貫徹落實《規則》的相關規定, 真正為老百姓疏通信訪管道, 為合理合法維護自身權益創造條件。

信訪不可踢皮球

《規則》出臺後, 信訪人提出訴求如何明確有權處理的部門?分類處理後會不會導致各部門對一些跨領域的信訪事項“踢皮球”與應付上級差事現象?

對此, 《新京報》指出, 《規則》對這一工作流程進行了明確規定, 縣級以上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訴求後, 要甄別處理, 15日內直接或者通過下級信訪工作機構轉送、交辦至有權處理機關, 並告知信訪人交辦的去向。 如果甄別發現確實不屬於職責範圍, 應當在5個工作日提出異議。

此外,《規則》明確規定如果涉及多個行政機關或者涉及多個法定程式的重大、疑難、複雜訴求,專門信訪工作機構可以組織有關行政機關協商合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由專門信訪機構會同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方案、分工後,報請本級政府決定。此舉有效預防部分信訪訴求涉及多個行政機關或者涉及多個法定程式時容易發生的推諉扯皮現象。

張恩璽表示,“實行投訴分類處理後,信訪部門不是變成了‘收發室’,信訪幹部也不是成了‘旁觀者’,我們不是對信訪訴求簡單的一轉了之,任務實際上更重了”。

人民網報導稱,按照國家信訪局相關負責人的說法,《規則》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區分不同機關處理信訪訴求的“轉”“分”責任,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負責“轉”,即將信訪訴訟轉送至有權處理機關;有權處理機關負責“分”,即明確處理訴訟的法定途徑,並適用相應程式辦理,“解決訴求的責任主體更明確、法定途徑更清晰,行政機關也明確了工作職責,理順了信訪與其他法定途徑的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規則》還進一步強調,對收到信訪訴求應受理而未受理、應適用信訪程式以外其他法定程式辦理而未適用、未按規定的期限處理等情形,信訪工作機構對該機關可以進行督辦,提出改進建議,要求30日內書面回饋情況;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根據職責許可權提出追責建議。

不僅如此,中國網報導稱,在《規則》生效前已有了處理或複查意見的信訪訴求,如果信訪人提出複查覆核申請,可由複查覆核機關審查糾正;而對正在辦理、尚未作出處理意見的信訪訴求,如果不符合依法分類處理工作要求,辦理機關應主動改正。

對此,張恩璽強調,《規則》出臺後信訪工作環環相扣,都有明確的要求,有效地避免訴求在多個部門之間‘踢皮球’或故意拖延扯皮問題。

六問信訪新《規則》

為解決信訪群眾信訪的心頭事與關心事,法治晚報發佈《信訪是個筐,啥事兒都能往裡裝?新規則來了,只有這類問題能直接信訪!》文章,對《規則》出臺後群眾關心的各類信訪問題做出詳細解讀:

一、哪些問題可以找信訪部門解決?

答: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覆議解決的訴求直接歸為訴類事項,交由相關政法部門處理。不屬於訴類事項可以直接提交信訪訴求。簡單明瞭,一步找准,從源頭上訴訪分離。

二、信訪部門要求分類處理,但不清楚訴求應該找誰辦理,怎樣辦?

答:方法很多。

方法一:登錄國家信訪局網站,網址:http://www.gjxfj.gov.cn/

方法二:各地各部門來訪接待場所也都擺放了相應的宣傳材料,群眾可以隨時查閱。

方法三:相關工作人員在接訪過程中也會向群眾解釋。

方法四:很多地方和部門還引入律師參與信訪工作,借助專業力量讓群眾知道訴求該找誰辦、該按什麼途徑辦、該具體怎麼辦。如果群眾堅持要找信訪部門解決,只要不是涉法涉訴問題,信訪部門會先按照“大口進”的原則納入進來,轉送到有權處理機關,再由有權處理機關在甄別、會商的基礎上分類處理,告知信訪人適用的途徑。

三、依法分類處理中如果出現,把矛盾向司法機關一推了之的情況怎麼辦?訴訟會不會在分類過程中掉入真空地帶?

答:答案是不會的。對於屬於行政機關職責範圍,同時也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的信訪訴求,行政機關不能一概不予受理。行政機關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訴訟權利及法定時效,引導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得以信訪人享有訴訟權利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職責的義務。

對於可以通過訴訟解決,也可以通過行政程式解決的問題,選擇何種途徑,當事人具有選擇權。如果發現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職,信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有的規定是銜接、周延的,確保信訪群眾的訴求有人接、有人辦,不會出現真空地帶。

四、在分類以後,會出現“只接受不辦理”情況嗎?

答:《規則》中規定了專門信訪工作機構督辦,杜絕這種情況發生。

(一)應受理而未受理的;

(二)應適用信訪程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辦理而未適用的;

(三)未按規定的期限處理的;

(四)未及時在國家信訪資訊系統中錄入相關資訊和材料的;

(五)未按規定回饋交辦事項相關情況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五、對申請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但沒有具體程式和期限規定的,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履行或者答覆。如果兩個月後,相關行政機關不作為怎麼辦?

答:對於這類訴求,行政機關沒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履行或者答覆,信訪人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同時,《規則》也會把未按規定期限處理的情形列入督辦範圍。

六、之前已經提交了信訪訴求,《規則》下發後,如果訴求不符合《規則》要求,如何處理?

答:兩種情況,一是如果在《規則》生效前已經有了處理意見或複查意見的,信訪人不服並提出複查覆核申請,複查覆核機關審查後,認為有關處理不符合依法分類處理工作要求,適用途徑錯誤且對信訪人實體權利可能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應予以糾正;

二是對於正在辦理過程中、尚未作出處理意見的,如果不符合依法分類處理工作要求,辦理機關應該主動改正。

隨著這次信訪《規則》的出臺,在如此高壓態勢下,行權部門也好、執紀人員也罷,其工作責任會更加凸顯,工作效率也自然會大大提高。此舉既展現了政府“為民服務”的好姿態,也使信訪處理工作從此上邁上制度化、法治化、人文化的嶄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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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規則》明確規定如果涉及多個行政機關或者涉及多個法定程式的重大、疑難、複雜訴求,專門信訪工作機構可以組織有關行政機關協商合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由專門信訪機構會同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方案、分工後,報請本級政府決定。此舉有效預防部分信訪訴求涉及多個行政機關或者涉及多個法定程式時容易發生的推諉扯皮現象。

張恩璽表示,“實行投訴分類處理後,信訪部門不是變成了‘收發室’,信訪幹部也不是成了‘旁觀者’,我們不是對信訪訴求簡單的一轉了之,任務實際上更重了”。

人民網報導稱,按照國家信訪局相關負責人的說法,《規則》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區分不同機關處理信訪訴求的“轉”“分”責任,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負責“轉”,即將信訪訴訟轉送至有權處理機關;有權處理機關負責“分”,即明確處理訴訟的法定途徑,並適用相應程式辦理,“解決訴求的責任主體更明確、法定途徑更清晰,行政機關也明確了工作職責,理順了信訪與其他法定途徑的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規則》還進一步強調,對收到信訪訴求應受理而未受理、應適用信訪程式以外其他法定程式辦理而未適用、未按規定的期限處理等情形,信訪工作機構對該機關可以進行督辦,提出改進建議,要求30日內書面回饋情況;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根據職責許可權提出追責建議。

不僅如此,中國網報導稱,在《規則》生效前已有了處理或複查意見的信訪訴求,如果信訪人提出複查覆核申請,可由複查覆核機關審查糾正;而對正在辦理、尚未作出處理意見的信訪訴求,如果不符合依法分類處理工作要求,辦理機關應主動改正。

對此,張恩璽強調,《規則》出臺後信訪工作環環相扣,都有明確的要求,有效地避免訴求在多個部門之間‘踢皮球’或故意拖延扯皮問題。

六問信訪新《規則》

為解決信訪群眾信訪的心頭事與關心事,法治晚報發佈《信訪是個筐,啥事兒都能往裡裝?新規則來了,只有這類問題能直接信訪!》文章,對《規則》出臺後群眾關心的各類信訪問題做出詳細解讀:

一、哪些問題可以找信訪部門解決?

答: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覆議解決的訴求直接歸為訴類事項,交由相關政法部門處理。不屬於訴類事項可以直接提交信訪訴求。簡單明瞭,一步找准,從源頭上訴訪分離。

二、信訪部門要求分類處理,但不清楚訴求應該找誰辦理,怎樣辦?

答:方法很多。

方法一:登錄國家信訪局網站,網址:http://www.gjxfj.gov.cn/

方法二:各地各部門來訪接待場所也都擺放了相應的宣傳材料,群眾可以隨時查閱。

方法三:相關工作人員在接訪過程中也會向群眾解釋。

方法四:很多地方和部門還引入律師參與信訪工作,借助專業力量讓群眾知道訴求該找誰辦、該按什麼途徑辦、該具體怎麼辦。如果群眾堅持要找信訪部門解決,只要不是涉法涉訴問題,信訪部門會先按照“大口進”的原則納入進來,轉送到有權處理機關,再由有權處理機關在甄別、會商的基礎上分類處理,告知信訪人適用的途徑。

三、依法分類處理中如果出現,把矛盾向司法機關一推了之的情況怎麼辦?訴訟會不會在分類過程中掉入真空地帶?

答:答案是不會的。對於屬於行政機關職責範圍,同時也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的信訪訴求,行政機關不能一概不予受理。行政機關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訴訟權利及法定時效,引導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得以信訪人享有訴訟權利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職責的義務。

對於可以通過訴訟解決,也可以通過行政程式解決的問題,選擇何種途徑,當事人具有選擇權。如果發現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職,信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有的規定是銜接、周延的,確保信訪群眾的訴求有人接、有人辦,不會出現真空地帶。

四、在分類以後,會出現“只接受不辦理”情況嗎?

答:《規則》中規定了專門信訪工作機構督辦,杜絕這種情況發生。

(一)應受理而未受理的;

(二)應適用信訪程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辦理而未適用的;

(三)未按規定的期限處理的;

(四)未及時在國家信訪資訊系統中錄入相關資訊和材料的;

(五)未按規定回饋交辦事項相關情況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五、對申請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但沒有具體程式和期限規定的,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履行或者答覆。如果兩個月後,相關行政機關不作為怎麼辦?

答:對於這類訴求,行政機關沒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履行或者答覆,信訪人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同時,《規則》也會把未按規定期限處理的情形列入督辦範圍。

六、之前已經提交了信訪訴求,《規則》下發後,如果訴求不符合《規則》要求,如何處理?

答:兩種情況,一是如果在《規則》生效前已經有了處理意見或複查意見的,信訪人不服並提出複查覆核申請,複查覆核機關審查後,認為有關處理不符合依法分類處理工作要求,適用途徑錯誤且對信訪人實體權利可能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應予以糾正;

二是對於正在辦理過程中、尚未作出處理意見的,如果不符合依法分類處理工作要求,辦理機關應該主動改正。

隨著這次信訪《規則》的出臺,在如此高壓態勢下,行權部門也好、執紀人員也罷,其工作責任會更加凸顯,工作效率也自然會大大提高。此舉既展現了政府“為民服務”的好姿態,也使信訪處理工作從此上邁上制度化、法治化、人文化的嶄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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