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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誤將月薪寫成97000元,職員要求發放,法院這樣判

 未滿試用期卻遭公司辭退, 孫先生拿著勞動合同狀告公司未足額發放工資, 要求賠償兩個多月的工資差額21萬餘元。 原來, 公司在與員工簽署的勞動合同中將月工資9700元手誤寫成了97000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日前經審理查明, 工資書寫系公司筆誤, 駁回了孫先生要求賠償工資差額的訴請。 同時, 公司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賠償孫先生10230元。

試用期內被解雇, 員工要求賠付差額工資

孫先生于2015年7月6日進入上海市浦東新區一家公司從事生產管理工作, 雙方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 合同中寫明:“試用期三個月內工資97000元/月, 轉正後工資9700元/月”。

入職兩個多月後, 公司向孫先生發出《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並開具了《上海市單位退工證明》。

幾天後, 孫先生向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要求公司支付兩個多月的工資差額21萬餘元,

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萬元。 經裁決, 公司支付孫先生近8千元的工資差額和1萬餘元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公司不服裁決, 起訴至法院。

公司認為, 合同中寫明試用期工資97000元/月系筆誤, 之前兩個多月一直按9700元/月的標準發放工資, 孫先生從未提出異議, 故不存在差額。

公司認為, 孫先生隱瞞了自己的真實學歷。 其實際為技校畢業, 但簡歷上學歷填寫為本科, 員工登記表填寫為大專。

孫先生在試用期表現不符合錄用條件, 公司曾與其進行過溝通, 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解除了勞動合同, 故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孫先生則辯稱, 公司並未按合同足額發放兩個多月的工資, 且自己不存在提交虛假學歷、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勞動合同為公司單方解除, 並未協商一致。

試用期工資標準成爭議點

針對雙方試用期工資標準存在的爭議, 法院認為, 根據常理試用期工資標準一般小於或等於轉正後的工資, 本案合同中載明的試用期工資為轉正後的10倍,

顯然有違一般社會認知。

公司實際按照9700元/月的標準支付了孫先生兩個多月的工資後, 孫先生未曾向公司提出異議, 也並未向法院提供應獲得高額工資的合理依據。 故公司97000元/月系筆誤的解釋具有一定合理性, 不存在差額。

針對勞動合同是否為雙方協商一致後解除的爭議, 法院從公司提供的《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來看, 上面載明“經雙方協商一致”僅為其單方表達, 孫先生在“接收人”處簽字署期僅表示收到該份通知書, 故法院確認公司單方解除了與孫先生的勞動合同。

孫先生是否存在故意隱瞞學歷的情形?

經查明, 孫先生雖不符合公司招聘廣告中的學歷要求, 且前後登記的學歷不一, 但其入職時曾提交了真實學歷證書, 公司也確認知曉孫先生的學歷情況並決定予以錄用, 可見其並沒有故意隱瞞學歷。

孫先生是否不符合試用期內的錄用條件?

法院認為, 公司雖提供了孫先生試用期間的工作認定, 但並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曾對崗位的錄用條件進行過明確約定, 也未證明該崗位相應的考核標準等具體情形。故公司解除與孫先生的勞動合同並無依據,系違法解除。

綜上,浦東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孫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230元,同時,無需支付試用期內的工資差額。孫先生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

也未證明該崗位相應的考核標準等具體情形。故公司解除與孫先生的勞動合同並無依據,系違法解除。

綜上,浦東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孫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230元,同時,無需支付試用期內的工資差額。孫先生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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