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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淄博這名女子向未成年人宣揚邪教獲刑

向未成年人宣揚邪教將從重處罰, 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2017年8月15日, 山東省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就公開宣判了這樣一起案件。

丁慧, 女, 漢族, 1963年1月生, 初中文化, 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 丁慧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於2016年12月23日被博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2016年11月初, 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被告人丁慧在全能神邪教組織信徒介紹下, 到博山區農藥廠宿舍樓內租房居住。 自2016年11月以來, 丁慧多次在博山區與全能神邪教組織成員接頭, 獲取全能神書刊、單張列印資料、錄有全能神內容的TF卡等邪教非法宣傳品, 在租賃的暫住屋內利用筆記型電腦對其拿回的全能神資料轉錄到U盤及TF卡中, 向未成年人劉某某、周某某傳播全能神書刊等非法宣傳品,

並進行全能神邪教聚會。

法院審理認為, 丁慧目無國法, 曾因參加全能神人員非法聚會串聯活動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又從事邪教活動, 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丁慧向未成年人周某某宣揚邪教, 依法對其從重處罰。 鑒於被告人歸案後能夠當庭認罪, 且社會危害較輕, 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項,

第四條第(一)項, 第八條第(六)項之規定, 判處被告人丁慧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並處罰金六千元,扣押在案的全能神邪教宣傳品和筆記型電腦等物品, 由扣押機關淄博市博山分局依法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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