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十一假期與中秋節連休, 難得的8天長假是上班族外出旅遊的好時機, 可旅遊途中遇到困難和糾紛在所難免。 日前, 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們整理出一些典型的旅遊糾紛案例,
■服務不符合約定 旅行社賠償損失
2015年4月, 周某與某旅遊公司簽訂合同, 雙方約定了海南雙臥8日遊的行程, 周某向旅遊公司支付費用4000元。
在出遊過程中, 該旅遊公司派出無證導遊跟團, 後因導遊工作失誤, 造成周某返程火車臥鋪票變成了站票, 致使周某在火車上無座長達20個小時。 同時, 由於該旅遊公司拖欠海南旅行社費用, 導致周某的身份證被扣海南, 給周某的旅行造成了極大不便。
本案經調解, 旅行社賠償周某經濟損失2000元。
法官提醒:多虧了周某法律意識強, 保存了旅遊途中的相關證據, 證實了旅行社違約的事實,
■自費項目出意外 旅遊公司不擔責
2014年6月, 某藥業公司與某旅行社簽訂《團隊國內旅遊合同》。 雙方約定藥業公司34人參加該旅行社組織的堯山漂流和金絲峽3日遊。 旅行社向藥業公司提供了旅遊行程單, 高某也在旅遊團隊之列。
旅途中, 旅行社按照約定時間和行程單組織團隊遊覽景點, 並就應注意的安全事項做了警示說明。
行程第二天下山時, 高某不想走樓梯下山, 便擅自脫離團隊, 參加了景區的自費滑道項目。 在滑道滑行過程中, 高某意外脫離滑道受傷。 高某因左雙踝骨折、左踝三角韌帶斷裂住院治療1個多月。 出院後, 高某將旅行社告上法庭, 要求其賠償損失, 法院駁回了高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本案中, 旅行社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了服務, 高某在旅遊過程中擅自參加約定行程以外的自費遊玩專案, 其行為違反了雙方旅遊合同的相關規定。 本案也提醒大家, 旅遊合同不僅約束旅行社, 也約束旅遊者。 在出遊過程中, 要按照合同約定的行程遵守導遊安排, 不擅自脫團。 同時, 應當遵守景點安全提示和警告, 不到危險區域, 避免給自己造成傷害或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遊戲中意外受傷 雙方按過錯擔責
2014年8月, 呂某的父親與某旅行社簽訂了《團隊國內旅遊合同》, 約定9歲的呂某參加旅行社組織的的北京8日遊活動。 旅遊團到達北京後, 呂某跟團到某影視樂園參觀遊覽。 在樂園參加互動遊戲時,
經法院審理, 判決旅行社投保的保險公司賠付呂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等共計約11萬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 旅行社限制該次出遊的參團年齡為7至16歲, 更應該審慎的行使安全監護義務。 呂某發生摔傷事故後, 沒有證據證實旅行社採取了必要的警告和安全防護措施。 因此, 法院酌定旅行社承擔80%的民事責任。 呂某系未成年人, 對環境的綜合判斷以及自身行為的後果判斷上有欠缺, 應對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2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