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公司接到一個大訂單後, 向全體職工發出通知, 要求願意加班的職工主動報名, 企業將支付加班費。 職工們希望多掙些錢, 於是紛紛報名, 公司遂與職工們簽訂協定, 約定接下來的3個月員工每天工作12小時, 公司按規定支付員工2個小時的加班費。 不久後, 一名員工因疲勞導致工傷, 勞動監察部門瞭解情況後到企業調查情況後對企業作出了處理。 企業認為, 加班是職工自願的, 他們多得收入, 公司能完成訂單, 這是雙贏, 不該受到處罰。
釋法
這家公司的觀點和做法都是錯誤的, 即使職工自願,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 每週工作40小時。 ”《勞動法》第41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 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 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該公司的每日工作時間為12小時, 比特殊情況下加班時限還多了1小時, 顯然是違法的, 受到勞動監察部門的處理當然理所應當。
該公司之所以出現這樣的違法行為, 主要源于“職工自願就不違法”的錯誤認識, 他們認為只要職工簽字, 雙方有約定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