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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改革創新者代言——省檢察院出臺依法保障改革創新七條意見解讀

□本報特約記者 徐紅喜 楊吉高 本報記者 宋世明

9月18日, 省檢察院制定出臺《關於依法履行檢察職能服務保障改革創新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提出七條具體舉措, 彰顯檢察機關立足職能依法支持保護改革的決心, 用檢察機關依法履職的實際行動, 為改革創新者代言。

檢察機關始終與改革者同心、為改革者護航

在當前各項改革進入深水區、攻堅期的新形勢下, 如果推動發展的風險和代價成為了改革者不能承受之重, 將在很大程度上挫傷改革者的積極性, 削弱改革的原動力。 建立容錯機制、寬容改革失誤成為社會各界的迫切期盼。

如何立足檢察職能、依法保障改革創新, 也成為檢察機關面臨的重大課題。

省檢察院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既要鼓勵創新、表揚先進, 也要允許試錯、寬容失敗的重要講話精神, 認真落實省委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激勵幹部改革創新擔當作為的實施意見要求, 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出臺《意見》, 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服務保障改革創新中的職能作用, 依法支持改革者、保護創新者、寬容失誤者、懲治犯罪者, 推動形成依法履職、敢於擔當、勇於改革、大膽創新的幹事創業氛圍。

省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劉華說:“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通過推行法治保障改革、服務發展、引導創新、造福人民,

是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和擔當。 我們制定這份《意見》, 就是落實省委‘旗幟鮮明地為敢於擔當的幹部擔當、為敢於負責的幹部負責’要求的具體實踐, 彰顯了檢察機關作為支持保護改革的堅定力量, 表明了檢察機關與改革者同心、為改革者護航的政治擔當。 ”

牢固樹立精准司法、依法保護理念

檢察機關作為司法機關, 如何保障改革創新、服務發展大局, 主要體現在做好規範精准的司法辦案工作上, 以實實在在的辦案成效, 服務保障改革發展大局。

省檢察院在《意見》中, 突出強調了這一點, 要求全省各級檢察院堅持法治思維和理性、平和、文明、規範司法理念, 對改革創新工作的“容錯”, 必須堅持罪刑法定原則,

既要嚴格掌握立案標準, 不得盲目立案、隨意入罪;也要對法律明確規定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堅決依法查辦, 努力做到不枉不縱、依法保護。 特別是為了準確把握改革創新中罪與非罪的界限, 《意見》明確檢察機關對於履職擔當中出現的失誤、偏差甚至造成一定後果的行為, 要嚴格依據法律司法解釋規定, 從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懲罰性方面客觀分析行為的性質, 以此衡量是否構成職務犯罪。 實踐中重點考量行為人是否謀取了私利, 行為是否違反了當時的法律政策規定、是否符合職責要求和規定程式, 以及危害後果的發生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緊急避險等特殊情形, 既理直氣壯地保護真正的改革者,
又不放縱造成嚴重後果的失職瀆職犯罪者。 這是檢察機關落實中央和省委“三個區分”要求的具體體現, 將有效增強司法辦案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通過司法辦案旗幟鮮明地支持改革創新工作, 保護和激發國家工作人員改革創新的積極性。

依法保護改革者、寬容失誤者、查處違法者, 四種情形不認定為瀆職犯罪

《意見》立足檢察職能履行, 明確了依法支持保護改革創新者、寬容改革創新中的失誤者、查處妨害改革創新的違法者的具體措施。 其中, 從不實舉報澄清、追究誣告陷害者的責任等方面, 提出保護改革創新者的意見, 這是貫徹省委《實施意見》中“及時為受到不實反映和誤解的幹部澄清正名”要求的具體體現。

《意見》從不構成職務犯罪和構成犯罪後從輕處理兩個方面, 要求依法寬容改革創新中的失誤者, 形成檢察機關服務改革創新的“容錯”機制。 對於造成一定損害後果的案件, 《意見》明確了四種不作為犯罪處理的情形:在處置突發事件中, 因情況緊急臨機決斷導致的;在推進體制機制創新中先行先試, 工作中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 因個人認知局限、缺乏經驗導致的;在對新興產業和新興業態服務監管工作中, 因具體法律政策要求不明確導致的;其他不具有主觀過錯情形的。 這樣規定, 將促進糾正社會上的一些認識誤區, 消除改革者的心理負擔, 使其輕裝上陣、甩開膀子、大膽探索, 以勇擔當、敢作為的工作勁頭將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見到實效。 對於構成瀆職犯罪的,《意見》根據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明確提出具有所犯罪行較輕且有悔改表現、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主動採取有效措施挽回損失以及其他犯罪情節較輕的等四種情形,可以從輕、減輕處罰,保證了罪刑相適、罰當其責。

改進辦案方式方法,提升保障改革成效

《意見》明確,對適用法律有爭議的案件,要提交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或者檢察委員會審議;對罪與非罪界限不明晰的,要及時向上級檢察院請示報告。在查辦涉及重大項目的管理者和關鍵崗位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時,要充分考慮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要慎重使用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通過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防範國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促進源頭治理,推動改革創新。

對於構成瀆職犯罪的,《意見》根據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明確提出具有所犯罪行較輕且有悔改表現、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主動採取有效措施挽回損失以及其他犯罪情節較輕的等四種情形,可以從輕、減輕處罰,保證了罪刑相適、罰當其責。

改進辦案方式方法,提升保障改革成效

《意見》明確,對適用法律有爭議的案件,要提交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或者檢察委員會審議;對罪與非罪界限不明晰的,要及時向上級檢察院請示報告。在查辦涉及重大項目的管理者和關鍵崗位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時,要充分考慮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要慎重使用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通過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防範國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促進源頭治理,推動改革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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