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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推薦」救災現場,竹山一婦女竟然做出這種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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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暴雨災害已經過去數周

但災難中的那些搶險救災的身影卻值得我們銘記

這場自然災害受到縣委縣政府的高度重視

縣領導龔舉海、丁清華、陳應洲、劉集華

第一時間趕赴受災鄉鎮察看受災情況

我縣各級部門也第一時間組織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確保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

在這場災難中

誕生了可歌可泣因公殉職的人民好幹部李先紅

也產生了阻礙救災妨礙公務的劉某某

事發現場

經查明, 2017年9月9日晚, 竹山縣樓臺鄉普降暴雨, 引發境內北星河河水猛漲, 樓臺鄉集鎮所在地三台村臨河一側低窪地段全部被水淹沒。

10日上午, 在集鎮經商的商戶王某因店內一樓倉庫進水, 緊急聯繫車輛將貨物轉移到地勢較高的徐某家倉庫中, 轉移過程中, 遭到劉某阻擾, 原因是劉某與徐某當年因房屋邊界問題發生過糾紛, 劉某認為到徐某家的便道歸自己所有, 不允許到徐某家的車通過。 在經多人勸阻無效後, 在場村幹部選擇了報警。

民警到來後, 再三做思想工作, 劉某仍拒絕讓道, 並與在場的徐某發生口角並廝打, 因救災緊急, 參與處置的縣公安局樓臺派出所所長袁修穩口頭傳喚二人到派出所解決問題。

劉某採取抱腿、腳踢、嘴咬、手抓等方式拒不聽從民警指揮, 後在強制傳喚過程中, 將兩名民警警服撕破, 手腕咬腫, 身上多處皮膚抓傷。

後在縣公安局增援民警到場後, 方才將劉某帶離現場。 在處置過程中還引發大量群眾圍觀聚集, 嚴重影響了正常搶險救災。

審查現場

9月19日, 我縣人民檢察院邀請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基層組織代表、公安偵查人員、律師等10余人, 對這起妨害公務案進行公開審查。

公開審查會中,該案承辦檢察官通過多媒體示證,充分展示了案件基本事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物證、書證、視頻資料等證據;公安機關承辦人闡述了提請批准逮捕的原因;犯罪嫌疑人劉某所在村村書記詳細講述了事發經過;與會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律師等充分發表了意見和觀點,均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以妨礙公務罪定性無問題,劉某在大是大非面前放不下個人恩怨,阻擾受災群眾轉移財物,不聽從民警指揮,暴力對抗員警執法,影響惡劣,應該予以打擊,淨化社會風氣,弘揚社會正氣。

依法批捕

在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該院依法對劉某以涉嫌妨害公務罪作出了批准逮捕的決定。

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涉嫌妨害公務罪,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相關法條:

【妨害公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面對滔天洪水嚴重天災

有人捨生忘死

竹山人民的好幹部李先紅

為了搶修通訊線路英勇殉職

有人貪圖小利

劉某某阻礙搶險救災

暴力對抗員警執法

維護社會穩定

伸張公平正義

是我們每位竹山兒女

義不容辭的責任與義務

編輯:風雲際會

素材由竹山縣人民檢察院提供

對這起妨害公務案進行公開審查。

公開審查會中,該案承辦檢察官通過多媒體示證,充分展示了案件基本事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物證、書證、視頻資料等證據;公安機關承辦人闡述了提請批准逮捕的原因;犯罪嫌疑人劉某所在村村書記詳細講述了事發經過;與會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律師等充分發表了意見和觀點,均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以妨礙公務罪定性無問題,劉某在大是大非面前放不下個人恩怨,阻擾受災群眾轉移財物,不聽從民警指揮,暴力對抗員警執法,影響惡劣,應該予以打擊,淨化社會風氣,弘揚社會正氣。

依法批捕

在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該院依法對劉某以涉嫌妨害公務罪作出了批准逮捕的決定。

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涉嫌妨害公務罪,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相關法條:

【妨害公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面對滔天洪水嚴重天災

有人捨生忘死

竹山人民的好幹部李先紅

為了搶修通訊線路英勇殉職

有人貪圖小利

劉某某阻礙搶險救災

暴力對抗員警執法

維護社會穩定

伸張公平正義

是我們每位竹山兒女

義不容辭的責任與義務

編輯:風雲際會

素材由竹山縣人民檢察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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