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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30余台iPhone錢揣自己腰包 店員造假小票平賬獲刑

本報訊 本市男子壽某曾擔任第一八佰伴某電子產品門店負責人。 去年8月, 他所在門店賣出了30餘台iPhone、iPad, 誰知壽某竟萌生監守自盜的想法, 將成本為17.6萬餘元的商品貨款占為己有, 還用偽造的八佰伴小票沖平帳目。 近日, 黃浦區人民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壽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緩刑一年。

庭審中據檢查機關控訴, 被告人壽某現年32歲, 本市戶籍。 2016年8月, 壽某利用職務便利, 將門店的12部iPhone SE型行動電話機、8部iPhone6s型行動電話機、9部iPhone6s plus型行動電話機、7部iPad Pro型平板電腦、1張iPhone6 plus貼膜的現金銷售貨款占為己有。 經審計, 上述商品的成本價共計人民幣176905.58元。

隨後, 壽某使用虛假的第一八佰伴商場收銀提貨小票影本, 向本公司沖平涉案帳目。

2016年10月18日, 公安機關接被害單位報案後, 將被告人壽某抓獲, 其到案後向被害單位退賠了損失的成本金額。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壽某利用職務便利, 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數額較大, 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 應當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壽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等均無異議, 在被法院告知有關法律規定及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後, 他表示自願認罪。

庭審中, 法庭查驗了被害單位及第一八佰伴出具的相關證明, 審計機構司法鑒定意見書, 銀行轉帳記錄等證據,

經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壽某利用職務便利, 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數額較大, 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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