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9月21日, 李先生在路上行走時突發肺栓塞致心跳呼吸驟停, 周圍的群眾急忙撥打120將李先生送往醫院搶救, 幸虧醫生搶救及時,
【分歧】
對於本案中李先生的損失能否得到賠償, 有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 李先生父親利慾薰心、恩將仇報, 醫生搶救病人剪掉衣服是為了保護更大權益, 忘記檢查衣兜裡的財物情有可原, 剪壞李先生衣服和丟失財物均無需賠償;
第二種觀點認為, 搶救時, 醫生剪壞病人的衣服屬於緊急避險行為, 不需要賠償。 而丟失李先生衣兜裡的財物,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 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 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緊急避險是指, 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不得已而損害另外的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案中, 李先生心跳驟停, 醫生需要立即為患者做心肺復蘇,
第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 醫生搶救李先生沒有注意其衣兜中是否有財產, 搶救結束後, 也沒有把衣服給家屬, 而按照醫院制度, 衣服必須先由護理人員清理, 將衣服內夾帶的財物拿出交給家屬, 才能將破損衣物丟棄。 可見本案中,
第三、《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 賠償李先生丟失財物的損失應由醫院承擔, 而非醫務人員承擔。
此外, 醫療行為引起的糾紛一般需要舉證責任倒置(由醫療機構對不存在因果關係和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但本案中患者財物丟失, 屬於普通民事糾紛, 應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如果患者索要的賠償金額過高, 醫院完全可以走司法途徑, 讓患者為自己聲稱的損失金額舉證, 並由法院判定醫院應承擔多少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