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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 “安全鎖”再升級!新修訂的《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明日起開始施行

近年來

外來人口流動比較大

出租房服務成為一個行業

出租房建築物性質、租房人員、出租房安全管理複雜

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成為一個極大的難題

現在跟隨小編一起去看看出租房火災的危險有多大

案例一

2017年7月16日淩晨4時32分許, 江蘇江蘇常熟市虞山鎮漕涇2區74幢發生火災, 造成22人不幸遇難, 3人受傷。 據瞭解, 該居民樓系當地一家飯店老闆為員工租用的宿舍, 事故發生時裡面住有25名飯店員工。

案例二

2017年4月22日淩晨4點30分左右, 杭州市蕭山區聞堰街道山河村淩家塢自然村一農房出租房起火, 造成5人死亡, 令人扼腕。

案例三

2017年3月20日清晨6點多, 上海市寶山區南大村發生一起火災事故, 導致一間出租房內兩名租客一死一傷。

看完這些案例是不是感覺有點害怕呢?

現在出租房安全整治成為重中之重

小編告訴大家一個消息

《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

第一條 為加強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明確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制定本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條 本消防安全要求所稱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後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

旅館業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賃房屋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三條 居住出租房屋不得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並應當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居住出租房屋與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 居住部分與非居住部分應當按照標準要求進行防火分隔, 並分別設置獨立的樓梯等疏散設施。

第四條 出租房的每個居室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4平方米(不包括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且每個居室實際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

居室使用面積是指住人居室的使用面積。

第五條 居住出租房屋設置在鋼筋混凝土結構等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 不得設置在地上8層或者8層以上(用於出租的商品房除外)。

當設置在磚木結構等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 不得設置在地上6層或者6層以上。 當設置在木結構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 不得設置在地上3層或者3層以上。

地上3層或者3層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屋, 疏散樓梯不得採用木樓梯或者未經防火保護的室內金屬梯。

第六條 除用於出租的商品房外, 居住出租房屋每層應當至少設置兩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樓梯。 當符合下列條件時, 可設置一部疏散樓梯:

(一)設置在鋼筋混凝土結構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居住出租房屋:

1、位於地上5層及5層以下, 任一戶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大於10米(外廊式建築可增至15米), 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 且每層人數不超過30人, 其中4層及以上總人數不超過30人的;

2、位於地上第6層、7層,有多個單元且單元之間的樓梯通過屋頂連通,任一戶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大於10米、任一單元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其中4層及以上總人數不超過30人的;

(二)設置在磚木結構等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居住出租房屋,任一戶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大於10米(外廊式建築可增至15米),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且每層居住人數不超過20人,其中4層及以上總人數不超過15人的;

(三)木結構等四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居住出租房屋,每層建築面積小於200平方米,且居住人數不超過10人的。

第七條 居住出租房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嚴禁堆放物品影響人員疏散。外窗不得設置防盜網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確需設置的,應當能從內部易於開啟。

嚴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內存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出租人發現違規存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的,應當督促存放人、充電人立即搬離。

第八條 居住出租房屋為木結構建築、磚木結構建築、設置木樓梯的建築,或者居住總人數超過30人的,公共走道應當設置火災手動報警警鈴,手動報警按鈕應當設置在每層出入口處。

第九條 居住出租房屋應當按照每一承租戶不少於1具的標準配置滅火器,並放置在明顯且易於取用的地方。滅火器應選用3㎏以上的磷酸銨鹽(ABC)乾粉滅火器或相應滅火級別和類型的滅火器。

第十條 居住出租房屋的頂棚、內部隔牆應當採用不燃材料,且內部隔牆應當砌築至樓板底部,木結構等四級耐火等級的居住出租房屋除外。

第十一條 居住出租房屋應當安裝斷路器(熔斷器)和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漏電保護器),使用合格的電氣產品,不得使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

電氣線路的規格應當滿足用電設備負荷要求,電線、電纜應當穿金屬管、封閉式金屬線槽或者絕緣阻燃PVC電工套管保護。

對產生高溫、高熱的電器設備,使用期間應當有專人看管,使用後應當及時切斷電源。

第十二條 居住出租房屋不得違反規定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險品;除廚房外,其他部位不得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氣罐。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氣等易燃、可燃燃料的廚房應當與其他功能區域採用不燃燒體隔牆和密閉門、窗分隔,並設置自然通風窗。

第十三條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遵守《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並在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時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出租人將毗連的房屋用於出租的,應當對公共區域的電氣線路和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告知承租人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和撲救初起火災、疏散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識,並提醒承租人用火、用電、用氣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項。承租人應當規範用火、用電、用氣,確保消防安全。

第十四條 居住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應當對居住出租房屋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發現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五條 居住出租房屋供多人居住,在用於出租的商品房同一套間內同時設置10個以上出租床位,或者在其他居住出租房屋的單幢建築內同時設置10個以上出租床位的,屬於《浙江省消防條例》規定的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

前款規定的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公共走道和每個居室應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並根據需要設置電動車統一存放和充電場所。電動車統一存放和充電場所與其他功能區域應當採用不燃材料進行防火分隔,並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充電場所的配電線路和電器裝置應滿足用電安全要求,安裝充完自動斷電的充電插座、裝置。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及時消除的,屬於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三)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違反消防技術標準,採用易燃材料裝修裝飾,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四)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不能保持安全距離的。

第十七條 居住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或承租人違反本消防安全要求第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本消防安全要求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本級。

第十九條 本消防安全要求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公安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的通知》(浙公通字[2011]154號)同時廢止。

2、位於地上第6層、7層,有多個單元且單元之間的樓梯通過屋頂連通,任一戶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大於10米、任一單元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其中4層及以上總人數不超過30人的;

(二)設置在磚木結構等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居住出租房屋,任一戶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大於10米(外廊式建築可增至15米),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且每層居住人數不超過20人,其中4層及以上總人數不超過15人的;

(三)木結構等四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居住出租房屋,每層建築面積小於200平方米,且居住人數不超過10人的。

第七條 居住出租房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嚴禁堆放物品影響人員疏散。外窗不得設置防盜網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確需設置的,應當能從內部易於開啟。

嚴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內存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出租人發現違規存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的,應當督促存放人、充電人立即搬離。

第八條 居住出租房屋為木結構建築、磚木結構建築、設置木樓梯的建築,或者居住總人數超過30人的,公共走道應當設置火災手動報警警鈴,手動報警按鈕應當設置在每層出入口處。

第九條 居住出租房屋應當按照每一承租戶不少於1具的標準配置滅火器,並放置在明顯且易於取用的地方。滅火器應選用3㎏以上的磷酸銨鹽(ABC)乾粉滅火器或相應滅火級別和類型的滅火器。

第十條 居住出租房屋的頂棚、內部隔牆應當採用不燃材料,且內部隔牆應當砌築至樓板底部,木結構等四級耐火等級的居住出租房屋除外。

第十一條 居住出租房屋應當安裝斷路器(熔斷器)和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漏電保護器),使用合格的電氣產品,不得使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

電氣線路的規格應當滿足用電設備負荷要求,電線、電纜應當穿金屬管、封閉式金屬線槽或者絕緣阻燃PVC電工套管保護。

對產生高溫、高熱的電器設備,使用期間應當有專人看管,使用後應當及時切斷電源。

第十二條 居住出租房屋不得違反規定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險品;除廚房外,其他部位不得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氣罐。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氣等易燃、可燃燃料的廚房應當與其他功能區域採用不燃燒體隔牆和密閉門、窗分隔,並設置自然通風窗。

第十三條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遵守《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並在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時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出租人將毗連的房屋用於出租的,應當對公共區域的電氣線路和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告知承租人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和撲救初起火災、疏散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識,並提醒承租人用火、用電、用氣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項。承租人應當規範用火、用電、用氣,確保消防安全。

第十四條 居住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應當對居住出租房屋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發現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五條 居住出租房屋供多人居住,在用於出租的商品房同一套間內同時設置10個以上出租床位,或者在其他居住出租房屋的單幢建築內同時設置10個以上出租床位的,屬於《浙江省消防條例》規定的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

前款規定的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公共走道和每個居室應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並根據需要設置電動車統一存放和充電場所。電動車統一存放和充電場所與其他功能區域應當採用不燃材料進行防火分隔,並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充電場所的配電線路和電器裝置應滿足用電安全要求,安裝充完自動斷電的充電插座、裝置。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及時消除的,屬於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三)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違反消防技術標準,採用易燃材料裝修裝飾,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四)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不能保持安全距離的。

第十七條 居住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或承租人違反本消防安全要求第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本消防安全要求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本級。

第十九條 本消防安全要求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公安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的通知》(浙公通字[2011]15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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