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擔保物權是《民訴法》修訂後新設的特別程式。 此前, 實現擔保物權主要通過訴訟的方式, 程式複雜且時間較長, 不利於債權人利益的保障。
本文主要就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式中的一些實務問題簡要分析。
一、申請人
主要是擔保物權人, 民訴法解釋出臺後進一步擴大了申請人的主體。 北京高院目前接受較為廣泛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二、管轄
實現擔保物權的級別管轄統一為基層法院, 一般採用獨任制;超出基層法院受理標的額的, 應當組成合議庭。 地域管轄上, 擔保財產所在地和擔保物權登記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由於實現擔保物權是非訟程式的特別程式,
三、審查
實踐中不乏大量的被申請人利用異議拖延審查的情形, 作為非訟程式中的特別程式, 法院區分不同情形, 區別適用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 以體現非訟程式的快捷便利、無爭訟的特點。
四、裁定和救濟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 經審查, 符合法律規定的, 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裁定駁回申請,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法院裁定的救濟, 實務中通說認為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 對實體法律關係沒有既判力,
另外, 實務中對多個財產設定擔保的, 如何確定管轄;某地法院受理後, 財產所在地變動為他處, 受理法院管轄權是否恒定等多存在爭議。 以及實現擔保物權程式設計上的不足, 對於主債權的實現都有不同的影響。
文丨李統 法律事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