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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丨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式實務要點

實現擔保物權是《民訴法》修訂後新設的特別程式。 此前, 實現擔保物權主要通過訴訟的方式, 程式複雜且時間較長, 不利於債權人利益的保障。

而最新的《民事訴訟法》和《物權法》的實施後, 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也由之前的訴訟模式逐漸演變到現在的非訴模式, 程式大為簡化、時間大為縮短、成本大為降低, 極大地保護了擔保物權人的合法權益。

本文主要就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式中的一些實務問題簡要分析。

一、申請人

主要是擔保物權人, 民訴法解釋出臺後進一步擴大了申請人的主體。 北京高院目前接受較為廣泛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二、管轄

實現擔保物權的級別管轄統一為基層法院, 一般採用獨任制;超出基層法院受理標的額的, 應當組成合議庭。 地域管轄上, 擔保財產所在地和擔保物權登記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由於實現擔保物權是非訟程式的特別程式,

原則上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受理法院審查後, 發現沒有管轄權的, 可以適用審判監督程式處理, 北京高院規定了移送管轄。

三、審查

實踐中不乏大量的被申請人利用異議拖延審查的情形, 作為非訟程式中的特別程式, 法院區分不同情形, 區別適用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 以體現非訟程式的快捷便利、無爭訟的特點。

四、裁定和救濟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 經審查, 符合法律規定的, 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裁定駁回申請,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法院裁定的救濟, 實務中通說認為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 對實體法律關係沒有既判力,

因此爭議雙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另外, 實務中對多個財產設定擔保的, 如何確定管轄;某地法院受理後, 財產所在地變動為他處, 受理法院管轄權是否恒定等多存在爭議。 以及實現擔保物權程式設計上的不足, 對於主債權的實現都有不同的影響。

文丨李統 法律事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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