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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將平房贈與兒子,拆遷時,父親還能主張安置後的房屋嗎?

【案情】

張國慶與周欣婚後育有一子張強。 2003年, 張國慶與周欣協議離婚, 約定正房西數第一間, 西廂房兩間歸張國慶所有, 剩餘房屋歸周欣和張強所有。

此後, 張國慶與梁靜(化名)登記再婚。 張強與郭月(化名)登記結婚並育有一女張佳佳(化名)。

2013年, 周欣作為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協定, 拆遷協定載明拆遷範圍內安置人口共6人, 其中分戶安置2人, 分戶後剩餘安置人口4人, 認定審核單載明分戶數為1, 分出人張國慶、梁靜, 共安置1號、2號、3號三套房屋, 目前尚未辦理產權登記。 拆遷後, 張國慶起訴要求對1號安置房享有權利, 但張強提交了2011年由張國慶簽字的《房產協議書》, 載明“父親房產西邊正房1間, 廂房2間, 現兒子張強已是成年人, 面臨成家, 因此將房屋產權立為張強所有。 但張國慶不認可該協議書的真實性, 並申請了司法鑒定。

那麼張國慶的訴訟請示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 圖片來源於網路

【法院判決】

鑒定機構出具情況說明認為該筆跡鑒定需補充與檢材同時期的對比樣本, 如不能補充, 相關鑒定可能無法開展。 後因未能補充其他檢材, 鑒定未能進行。 法院最後判決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區3號安置房由張國慶居住使用,

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區1號和2號安置房由周欣、張強、郭月、張佳佳居住使用。

△ 圖片來源於網路

【律師分析】

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不動產屬於共有財產。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 達不成協議, 共有的不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

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

張國慶與周欣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建設院落及北正房4間、東西廂房各2間, 二人離婚時約定張國慶分得北正房1間、西廂房2間, 其餘房產歸周欣和張強, 拆遷時該房屋院落作為整體轉化為安置房, 故安置的樓房中應有屬於張國慶的財產份額。 拆遷認定審核單上明確載明有張國慶、梁靜為分出人, 現張國慶就安置的其中一套樓房主張權利, 法院予以支持。 張強提交房產協議書主張張國慶將房產進行贈與, 但張國慶否認本人的簽字及指印, 因檢材不充分, 導致筆跡鑒定無法開展, 指印鑒定由於檢材不具備鑒定條件無法受理, 張強也沒有提交其他證據材料。

因此, 法院沒有採信張強的主張。

文丨杜旭律師 房地產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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