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賭博成癮, 家住任城區的劉海威居然想到用公司的錢翻本!結果, 非但沒翻本, 還輸光了贓款, 最終還身陷窘境, 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案件重播
非公職人員就真的與職務犯罪徹底絕緣嗎?
NO! NO! NO!
劉海威這就屬於職務犯罪
檢察君小講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
挪用公款罪, 是指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進行非法活動的, 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 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公款的,
不要以為只有國家工作人員
才會被檢察院反貪局盯上哦
以下情況, 即使不是國家工作人員,
也會被檢察院反貪局一雙雙“火眼金睛”盯上的。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
千萬別謀不正當得力
否則
還有苦果子吃
《移位》 作者:璩詩嶺
(涉案公司、人員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