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深, 一口悶;感情淺, 舔一舔;感情厚, 喝不夠;感情薄, 喝不著;感情鐵, 喝出血。 酒桌上, 您是否還把這些話掛在嘴邊?
前幾天, 冰點週刊的一篇文章深深地觸動了小編,
就讀於“985高校”的19歲大一學生王耀棟, 因重度酒精中毒死於醫院。
事情發生的時候, 死者王耀棟和同學們在酒吧裡聚會, 這是他們第一次去酒吧, 新奇、刺激、而且還很幸運。
因為當晚酒吧正好在組織活動:只要在3分鐘內喝下6杯總共1800毫升的雞尾酒, 就可以獲得500元的減免優惠。 否則, 就要支付這6杯酒的費用, 一共168元。
參加活動是自願報名, 但當時整個酒吧只有王耀棟一個人舉起了手。
他在上臺前還對著朋友說了句自己“酒量不錯, 可以喝。 ”
但在看現場的監控視頻時, 我發現, 這幾杯酒他喝的並不輕鬆, 甚至在喝到第五杯的時候, 他曾幹嘔了幾下, 走下臺階, 做了個擺手的姿勢。
但當時的酒吧太嘈雜, 這個微小的動作迅速被一陣陣的“加油”聲所掩蓋, 根本沒有人注意到。
於是, 在第六杯酒下肚之後, 王耀棟倒地不起。
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稱, 這個19歲的年輕人死于“急性酒精中毒”。
王耀棟的父母一邊哭一邊看著監控視頻裡, 看著孩子在喝下第6杯酒後, 走到吧台邊。 然後身子晃動, 被同學扶住。 緊接著, 他像是失去知覺一樣, 整個人倒了下去。 同學把他平放在了酒吧角落......
誰都有過年少輕狂不願低頭的經歷, 誰都想在別人的面前證明自己。
但不是所有的逞強, 到最後都會成為英雄。 總有些問題, 你努力過也無法解決, 有些束縛, 你掙扎過也難以擺脫。
比起死撐, 更重要的是學會認慫, 坦白點承認自己“我不行”。 而這, 或許是我們教育的一種缺失。
我能做到什麼, 做不到什麼, 我該在什麼時候堅持, 又該在什麼時候放棄, 都要有一個清楚的認知。 這種認知, 會讓自己更加從容地面對這個世界, 而不是固執的拿生命去拼一份堅持。
相信大家很多時候不得不喝酒, 大部分都是以下幾種場景:
1、工作上拿個單子或者專案, 不喝酒就只能喝西北風了;
2、多年不見的老同學、老朋友聚會, 肯定不能掃興;
3、逢年過節家庭聚會、結婚宴席等, 不喝臉往哪擱……
這些場合似乎所有的拒絕理由都無效, 其實, 承認“我不行”不是什麼丟臉的事。 人真正變強大, 不是因為守護著自尊心, 而是拋開自尊心的時候。
什麼是急性酒精中毒?
急性酒精中毒是指由於短時間攝入大量酒精或含酒精飲料後出現的中樞神經系統功能紊亂狀態,多表現行為和意識異常,嚴重者損傷臟器功能,導致呼吸迴圈衰竭,進而危及生命,也稱為急性乙醇中毒。
嚴重的急性酒精中毒,會出現煩躁、昏睡、脫水、抽搐、休克、呼吸微弱等症狀,應從速送醫院急救。
“能喝走遍天下,不喝寸步難行”,可謂是對中國酒文化最真實的寫照。正是因為這種酒文化,造成了很多人有的是因為面子,有的是因為逞強,更多的人是因為工作或其他事不得不喝。結果就是輕者喝完發發酒瘋,來個現場直播,重者直接斷片,送120急救。
然而死者倒下半小時過去了,酒吧裡人來人往,時不時有人湊上去看看,孩子身邊圍著六七個人,看不清發生了什麼,歌聲沒停,酒吧熱鬧依舊......他錯過了最佳搶救時機!
也許這名大學生是因為面子,亦或是為了省錢,但酒吧的這種促銷行為又是否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呢?
四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首先,是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製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其次,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第三,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後,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想起一位大伽說過的一句話:“我喜歡喝酒,所以每次喝酒便更加小心,唯恐酒後出事,世人將罪名加在酒的頭上。”
“小酌怡情,大飲傷身”,酒是我們老祖宗流傳下來的寶貝,我們不能忽視它的存在,但需要我們更加理性地去與它共處、共生。
什麼是急性酒精中毒?急性酒精中毒是指由於短時間攝入大量酒精或含酒精飲料後出現的中樞神經系統功能紊亂狀態,多表現行為和意識異常,嚴重者損傷臟器功能,導致呼吸迴圈衰竭,進而危及生命,也稱為急性乙醇中毒。
嚴重的急性酒精中毒,會出現煩躁、昏睡、脫水、抽搐、休克、呼吸微弱等症狀,應從速送醫院急救。
“能喝走遍天下,不喝寸步難行”,可謂是對中國酒文化最真實的寫照。正是因為這種酒文化,造成了很多人有的是因為面子,有的是因為逞強,更多的人是因為工作或其他事不得不喝。結果就是輕者喝完發發酒瘋,來個現場直播,重者直接斷片,送120急救。
然而死者倒下半小時過去了,酒吧裡人來人往,時不時有人湊上去看看,孩子身邊圍著六七個人,看不清發生了什麼,歌聲沒停,酒吧熱鬧依舊......他錯過了最佳搶救時機!
也許這名大學生是因為面子,亦或是為了省錢,但酒吧的這種促銷行為又是否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呢?
四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首先,是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製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其次,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第三,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後,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想起一位大伽說過的一句話:“我喜歡喝酒,所以每次喝酒便更加小心,唯恐酒後出事,世人將罪名加在酒的頭上。”
“小酌怡情,大飲傷身”,酒是我們老祖宗流傳下來的寶貝,我們不能忽視它的存在,但需要我們更加理性地去與它共處、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