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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問:

學法君你好, 我和我老公于去年3月份結婚, 婚後我們簽訂了一份忠誠協定, 約定誰要是出軌, 就賠償給對方100萬損失費。 哪成想上個月我發現他真的出軌了, 請問我能夠根據忠誠協定要求他賠償我100萬損失費嗎?

答:

你的這個問題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 是有很大的爭議的。 所謂的“忠誠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婚前或婚後, 自願制定的有關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恪守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 如果一方違反, 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向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的協定。 現實中還有以保證書、認罪書、空床費協議等形式存在。

一般認為, 《婚姻法》第4條所規定的夫妻忠實義務, 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 有配偶者與他人通姦或者發生“婚外情”僅僅是道德問題, 法律雖不鼓勵, 但也不加以限制。 對於道德層面的問題, 無法用法律制裁的方式去解決,

只能從道義的角度去加以譴責。

應當看到, “忠誠協議”不是愛情的保險, 也並非是解決婚姻家庭問題的良方妙藥。 現實當中有些人刻意的制定此類協議去盲目的追求某種經濟、物質目的, 是不正確的。 司法實踐中, 大多數法院一般都認為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定”缺乏法律依據而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 你想依據忠誠協議要求對方賠償你100萬損失費很有可能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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