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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集中清查收繳非法危險品 需10月15日前主動上交

9月11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浙江省公安廳聯合發佈《關於徹底收繳槍爆等非法危險物品的通告》, 決定自即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 在全省範圍內開展一次集中清查收繳各類非法危險物品(包括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及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行動。

為深入推進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和寄遞物流專項整治, 進一步深化緝槍治爆專項行動, 徹底收繳流散於社會的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及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依法嚴厲打擊涉槍涉爆等違法犯罪活動, 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維護社會治安穩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浙江省公安廳根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槍支管理法》和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

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非法持有、製造、買賣、運輸、寄遞、出租、出借、儲存、私藏、攜帶、走私、使用各種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和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嚴禁通過互聯網(網店)非法交易上述物品, 嚴禁違反規定發佈製造、買賣等資訊。

二、凡非法持有、私藏(存)軍(警)用槍、獵槍、射擊運動槍、麻醉注射槍、氣槍、彩彈槍、火藥槍和各種改制、自製槍支及其零部(配)件、彈藥(子彈)的, 或非法持有、私藏(存)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震源彈、黑火藥、煙火藥、手榴彈、地雷、炸彈、魚雷(非法捕魚裝置)等爆炸物品的, 以及非法持有、私藏(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和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

應主動上交當地公安機關。

三、凡在2017年10月15日前主動上交上述非法物品的, 依法從輕、減輕、免除或者不予處罰;逾期拒不交出的, 一律從嚴查處。

四、凡發現上述物品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 應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不及時報告的, 依法處罰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 公民發現、撿拾上述物品的, 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五、違法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涉槍涉爆等違法犯罪行為, 經查證屬實的, 或者提供重要線索, 從而得以偵破涉槍涉爆等案件的, 依法從輕、減輕、免除或者不予處罰。

六、鼓勵、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涉槍涉爆等違法犯罪線索, 對舉報有功的, 將按規定給予獎勵;對窩藏、包庇違法犯罪嫌疑人,

或參與毀滅、偽造證據的, 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打擊、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的, 一律從嚴懲處。

涉槍涉爆等違法犯罪活動舉報電話:

浙江省公安廳:0571-87286110(24小時);

各地公安機關:“110”報警電話。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還聯合下發通知, 要求各級人民法院, 各市、縣(市、區)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就貫徹執行《通告》提出工作要求, 對舉報有功人員, 要及時兌現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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