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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商務廳原廳長呂在模一審被判14年

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26日公開宣判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呂在模受賄、貪污、挪用公款一案,

被告人呂在模被判有期徒刑14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法院對被告人呂在模以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11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貪污罪, 判處有期徒刑2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挪用公款罪, 判處有期徒刑5年。 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及相關財物予以沒收, 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2014年, 被告人呂在模利用擔任煙臺市福山區區長、區委書記、煙臺市委副書記、副市長、濟甯市委副書記、市長、山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廳長、山東省商務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 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職務晉升、承攬項目、土地開發、協調貸款、招商引資、安排親屬工作等方面提供幫助,

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財物, 共計折合人民幣428.600931萬元。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呂在模身為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之便, 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為他人謀取利益, 數額特別巨大, 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侵吞公共財物, 數額較大, 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超過三個月未還, 情節嚴重, 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呂在模犯數罪, 依法應數罪並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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