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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方向盤者”須嚴懲

去年10月, 北京市密雲18路公車險些發生事故, 當時乘客萬某登上公車, 以自己持有殘疾證為由, 要求免費乘車。 公交司機認為萬某的殘疾證過期, 收走殘疾證, 並讓萬某補票。 隨後萬某與司機發生爭執, 萬某企圖搶奪方向盤, 導致車輛緊急制動, 車內另一名乘客受傷。 公交公司賠償受傷乘客1萬余元後, 將萬某訴至法院, 索賠1萬餘元。 近日密雲法院做出了支持公交公司訴求的判決。 (9月23日《北京青年報》)

或許這名殘疾人因為殘疾證被收走, 而作出本能反應式的“搶奪方向盤”行為, 抑或是這名司機在履職時也是一時性急,

在無權收走他人過期殘疾證的情形下, 而作出該行為。 但是, 在我看來, 無論出於怎樣的目的, 都不能忘卻“搶奪方向盤”所帶來的後果危險性, 何況是為了為了一己私利, 貿然去和公車司機搶奪方向盤?須知這樣一個冒失行為, 有可能會讓司機無法正常控制車輛, 嚴重的話不僅會危害乘客的生命安全, 還會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可能導致更大的撞車、撞人事故。 因此, 還是勸這位殘疾人朋友, 無論你當時怎麼心急, 如何憋屈, 今後都別去和行駛中的駕駛人搶奪方向盤。 如果你還不能釋懷, 那就權且把賠償的1萬元當作“學費”, 買個教訓吧!

其實, 近年來, 類似“搶奪方向盤”事件層出不窮, 有的乘客和的哥一言不合,

就伸手去搶奪方向盤;有的乘客和乘務人員一急眼, 竟然也會去抓奪不相干的司機手中的方向盤。 甚至在前兩年, 有一輛載有16名乘客的公車在經過一座大橋的時候, 一男子因為要求司機停車不得, 竟突然用隨身攜帶的裝有硬物的工具袋擊打司機頭部, 致使客車失控, 跨過大橋中段隔離帶, 與迎面而來的一輛貨車相撞, 使客車差點沖下大橋墜河。 本來, 這種行為已嚴重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 可是司機以最終客車沒墜入河中而不願報案。 這種行為不但是司機的失職, 也是放縱“搶奪方向盤”不法分子的表現, 更是對多數人民生命財產於不顧的表現。 總之, “搶奪方向盤”各有各的理由, 而處罰結果卻是在現行法律規定的框架下,
往往按照該“搶奪方向盤”行為輕重程度來界定處罰的。 畢竟, 搶公交司機方向盤的行為屬於擾亂公共秩序, 妨害公共安全,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 妨害社會管理, 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因此, 對這種行為按照帶來社會危害性的輕重來處罰, 也是法律規定的題內之意。

所以, 作為公共道路交通工具的司機, 其承擔的是整個車輛中乘員的生命安全任務, 責任是非常重大, 不容手中的方向盤有絲毫閃失。 而對那些法制觀念淡薄, 道德品質低下, 公共安全意識不強者, 尤其是找各種理由與司機較真, 甚至毆打行車中的司機、搶奪車輛方向盤者, 必須予以嚴懲, 絕不可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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