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
北京市密雲18路公車險些發生事故,
當時乘客萬某登上公車,
以自己持有殘疾證為由,
要求免費乘車。
公交司機認為萬某的殘疾證過期,
收走殘疾證,
並讓萬某補票。
隨後萬某與司機發生爭執,
萬某企圖搶奪方向盤,
導致車輛緊急制動,
車內另一名乘客受傷。
公交公司賠償受傷乘客1萬余元後,
將萬某訴至法院,
索賠1萬餘元。
近日密雲法院做出了支持公交公司訴求的判決。
(9月23日《北京青年報》)
或許這名殘疾人因為殘疾證被收走,
而作出本能反應式的“搶奪方向盤”行為,
抑或是這名司機在履職時也是一時性急,
在無權收走他人過期殘疾證的情形下,
而作出該行為。
但是,
在我看來,
無論出於怎樣的目的,
都不能忘卻“搶奪方向盤”所帶來的後果危險性,
何況是為了為了一己私利,
貿然去和公車司機搶奪方向盤?須知這樣一個冒失行為,
有可能會讓司機無法正常控制車輛,
嚴重的話不僅會危害乘客的生命安全,
還會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可能導致更大的撞車、撞人事故。
因此,
還是勸這位殘疾人朋友,
無論你當時怎麼心急,
如何憋屈,
今後都別去和行駛中的駕駛人搶奪方向盤。
如果你還不能釋懷,
那就權且把賠償的1萬元當作“學費”,
買個教訓吧!
其實,
近年來,
類似“搶奪方向盤”事件層出不窮,
有的乘客和的哥一言不合,
就伸手去搶奪方向盤;有的乘客和乘務人員一急眼,
竟然也會去抓奪不相干的司機手中的方向盤。
甚至在前兩年,
有一輛載有16名乘客的公車在經過一座大橋的時候,
一男子因為要求司機停車不得,
竟突然用隨身攜帶的裝有硬物的工具袋擊打司機頭部,
致使客車失控,
跨過大橋中段隔離帶,
與迎面而來的一輛貨車相撞,
使客車差點沖下大橋墜河。
本來,
這種行為已嚴重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
可是司機以最終客車沒墜入河中而不願報案。
這種行為不但是司機的失職,
也是放縱“搶奪方向盤”不法分子的表現,
更是對多數人民生命財產於不顧的表現。
總之,
“搶奪方向盤”各有各的理由,
而處罰結果卻是在現行法律規定的框架下,
往往按照該“搶奪方向盤”行為輕重程度來界定處罰的。
畢竟,
搶公交司機方向盤的行為屬於擾亂公共秩序,
妨害公共安全,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
妨害社會管理,
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因此,
對這種行為按照帶來社會危害性的輕重來處罰,
也是法律規定的題內之意。
所以,
作為公共道路交通工具的司機,
其承擔的是整個車輛中乘員的生命安全任務,
責任是非常重大,
不容手中的方向盤有絲毫閃失。
而對那些法制觀念淡薄,
道德品質低下,
公共安全意識不強者,
尤其是找各種理由與司機較真,
甚至毆打行車中的司機、搶奪車輛方向盤者,
必須予以嚴懲,
絕不可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