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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後郵件通知應聘成功 已辭職新工作卻上崗無期

孔先生是從江蘇來上海工作的白領, 但因為住處離公司較遠, 就有了換工作的念頭。 當孔先生獲悉上海某創意產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意產業公司)正在招聘,

便前去試試。 幸運的孔先生應聘成功, 他隨即向原東家辭職, 並辦理了相關手續。 然而, 孔先生卻又接到創意產業公司的郵件稱, 他的入職日期將無限期延長……

沒了“飯碗”的孔先生將創意產業公司告上法院, 要求賠償經濟損失3.9萬元。 在這場糾紛中, 究竟孰是孰非呢?近日,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此案。

剛應聘成功又丟了飯碗

2014年5月, 家住本市寶山區的孔先生與地處浦東新區的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擔任該公司行銷主管一職, 月薪1.5萬元。 孔先生對這份工作及薪酬還是滿意的, 唯一遺憾的就是公司路程較遠。 同年11月, 孔先生跳槽到另一家公司擔任行銷經理一職, 月薪1.6萬元,

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至2019年5月下旬止, 但公司地點仍在浦東。 儘管收入不錯, 但孔先生每天大部分時間都耗在路上, 他便萌生了換一家離家近一點的公司的念頭。

2017年4月下旬, 孔先生得知一家創意產業公司正在招聘, 而所招職業和他的專業也對口, 於是孔先生便前往應聘面試。

面試中, 創意產業公司對剛過不惑之年的孔先生也比較滿意, 於是吩咐孔先生回家等候是否被錄取的正式通知。 僅僅過了5天, 孔先生便收到被創意產業公司錄用的通知書, 公司還要求孔先生在10天內到崗履職。

4月20日, 創意產業公司通知孔先生參加會議。 孔先生為此還專門向老東家請假2小時, 趕到創意產業公司參加了會議。 第二天, 孔先生在老東家說盡好話,

懇求領導“開恩”才辦妥了正式離職手續。

然而, 就在孔先生準備在創意產業公司崗位上施展拳腳之際, 他又突然接到創意產業公司的通知, 稱他的入職審批未通過, 入職日期將會無限期延長。 頓時亂了方寸的孔先生立即找創意產業公司的老闆王先生及人事主管吳小姐交涉, 認為公司不該這麼“耍他”, 若是對他的履歷有疑問可以核實, 但不該讓他丟掉“飯碗”。 但在孔先生看來, 他的不滿被對方用“打太極”的客套話敷衍了過去。

2017年5月2日, 無可奈何的孔先生只得尋求法律保護, 他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 要求創意產業公司承擔因違反勞動合同締約過失責任, 賠償他因失業社保無法正常續交, 居住證積分無法按時續辦,

可能造成小孩無法入學的後果, 並賠償3個月工資損失3.9萬元。 但勞動仲裁委以“請求事項不屬受理範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作了回絕。

辯稱虛報履歷拒絕賠償

5月4日, 孔先生向靜安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述事實理由請求法院判令創意產業公司賠償他3個月工資3.9萬元損失。

為佐證自己的訴求, 孔先生還出示雙方往來的相關電子郵件, 證明創意產業公司的吳小姐曾于4月19日發郵件通知他已被公司錄用, 他回復表示已經閱讀公司的錄用通知書, 也願意接受相關約定條款, 可以於5月2日準時去公司報到。 而當天, 創意產業公司又發郵件與孔先生溝通, 希望他能儘早報到。 對此, 孔先生也在郵件中表示目前的公司無法開退工單,

考慮到各方面原因, 可以先去創意產業公司工作, 退工單之後再補, 爭取下周接手工作。

豈料, 2017年4月21日上午, 創意產業公司的吳小姐卻發來一份郵件給孔先生稱:“非常抱歉地通知您, 您的入職審批未經集團通過, 入職日期將無限期延長。 ”孔先生也曾發郵件追問, 但並未得到理想回復。

除了上述往來郵件外, 孔先生還出具了相關的短信內容證明他曾就錄取通知被取消一事詢問創意產業公司老總王先生和人事主管吳小姐, 並表示願意提供老東家直屬領導電話, 方便對方瞭解情況, 對方也表示會再瞭解一下, 之後通知孔先生, 但幾天後孔先生短信詢問, 對方仍無明確回復意見。

而孔先生提供的離職證明、收入明細等也都印證了他所說的話。

法庭上,創意產業公司辯稱吳小姐是上海某資訊技術有限公司的雇員,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與創意產業公司沒有關聯關係,創意產業公司只是委託吳小姐所在公司幫忙組織應聘人員的面試,但最終應聘人員能否入職是由自己公司決定的,而該公司並沒有向孔先生發出過錄用通知書。

創意產業公司還稱,該公司所提供的應聘資訊表在尾部要求應聘人員承諾:個人所填資料必須屬實,如有虛報一經查實,願接受解雇處分。孔先生還簽名作了確認。但孔先生在填寫應聘資訊登記表中有資訊不真實,從未在上海某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工作過的孔先生卻在登記表中填寫曾經的工作單位是上海某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所以孔先生沒有通過該公司對他的背景調查。創意產業公司不認為自己有責任,因此不認同孔先生的訴訟請求。

應聘者未違約應予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孔先生與創意產業公司的糾紛主要有三個焦點。

首先,孔先生認為吳小姐是創意產業公司的人事主管,吳小姐所在的上海某資訊技術有限公司與創意產業公司是關聯企業,而創意產業公司則表示僅僅是讓上海某資訊技術有限公司幫忙組織面試。根據孔先生提供的電子郵件顯示,吳小姐系上海某資訊技術有限公司員工,單位位址是上海市延長路某號,該地址與錄用通知書上要求孔先生到崗的地址是重合的。在本案件中涉及的面試、開會、錄用通知書、取消錄用及事後質疑等一系列事件中,吳小姐均參與其中。在此情況下孔先生有理由相信,創意產業公司與負責招聘的上海某資訊技術有限公司存在一定的關聯性,法院有理由相信創意產業公司與上海某資訊技術有限公司是本次招聘的一方當事人。

其次,吳小姐于2017年4月19日通過電子郵件,發給孔先生的錄用通知書,該錄用通知書載明的用工主體是創意產業公司,欲聘用孔先生擔任房地產策劃主管,並對孔先生入職時間、勞動合同期間及入職後的薪酬待遇等都作出了明確約定。同時錄用通知書上還載明孔先生辦理入職手續7個工作日即簽訂勞動合同。由此可見該錄用通知書,是希望與孔先生訂立正式勞動關係的一種要約,該要約經孔先生承諾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具有勞動關係預約合同的性質,對作出約定的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創意產業公司與上海某資訊技術有限公司存在一定關聯性的情況下,吳小姐向孔先生出具的錄用通知書,代表了創意產業公司的意思表示,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創意產業公司承擔。

第三,創意產業公司提供了孔先生填寫的應聘資訊表,以證明孔先生填寫的履歷存有虛假,表示這是取消錄用孔先生的原因。法院認為,雖然孔先生填寫的履歷與之前兩份勞動合同的主體存在差異,但是孔先生提供的工商登記查詢資訊能證實,他所填寫的上海某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與他實際工作的公司是關聯公司,他所填寫的工作履歷內容與事實基本相符,並未違反誠實信用的原則。孔先生在收到創意產業公司取消錄用的通知後,及時向吳小姐和王先生提出可進一步核實的要求,而吳小姐和王先生都沒有對孔先生的申辯進行回復,僅以入職日期將無限延期作搪塞,這是雙方矛盾引發的主要因素。孔先生出於對創意產業公司的信賴,按要求與原單位辦理了離職手續,但創意產業公司最終沒有與孔先生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導致孔先生處於失業狀態,給孔先生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創意產業公司在與孔先生締結勞動合同過程中存在過錯,應當在過錯範圍內賠償孔先生因毀約造成的經濟損失。涉及賠償的具體數額,應參照孔先生提供的勞動合同、銀行交易明細等證據,證實孔先生在原單位的月工資收入約為1.7萬元,再結合創意產業公司打算錄用孔先生承諾的工資標準,以及創意產業公司的過錯、孔先生自身的就業條件、所應聘崗位的月工資水準等諸多因素。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創意產業公司賠償孔先生未簽訂勞動合同造成的損失1萬元。

◆法官析案

從法律角度上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均享有訂約自由,在雙方招(應)聘的接觸和磋商時,雙方均應遵從誠實信用原則。應該說,勞動者面對用人單位是否錄用過程中處於弱勢的一面,“生殺大權”完全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若用人單位因自身行為導致勞動者形成合理信賴並基於此信賴遭受損失的,法律作為後續手段確認,用人單位應當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出具給勞動者的錄用通知書,是希望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種要約,該要約經勞動者表示承諾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即具有勞動關係預約合同的性質,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從公平原則上說是否簽約,雙方權利義務是平等的。但從深層次上分析,這種看似平等的關係實質上卻是不平等的,如同本案中的孔先生,已經承諾了願意接受創意產業公司的要約,又向原東家辭職準備履新職,卻被新東家無限期地延緩招募錄用。因此,在跳槽時,勞動者還是應該慎重些。

當然,若是勞動者故意用虛假履歷來蒙混入職,一經被用人單位查實而被棄用,所引發的後果只能是由勞動者個人來承擔。

法庭上,創意產業公司辯稱吳小姐是上海某資訊技術有限公司的雇員,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與創意產業公司沒有關聯關係,創意產業公司只是委託吳小姐所在公司幫忙組織應聘人員的面試,但最終應聘人員能否入職是由自己公司決定的,而該公司並沒有向孔先生發出過錄用通知書。

創意產業公司還稱,該公司所提供的應聘資訊表在尾部要求應聘人員承諾:個人所填資料必須屬實,如有虛報一經查實,願接受解雇處分。孔先生還簽名作了確認。但孔先生在填寫應聘資訊登記表中有資訊不真實,從未在上海某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工作過的孔先生卻在登記表中填寫曾經的工作單位是上海某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所以孔先生沒有通過該公司對他的背景調查。創意產業公司不認為自己有責任,因此不認同孔先生的訴訟請求。

應聘者未違約應予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孔先生與創意產業公司的糾紛主要有三個焦點。

首先,孔先生認為吳小姐是創意產業公司的人事主管,吳小姐所在的上海某資訊技術有限公司與創意產業公司是關聯企業,而創意產業公司則表示僅僅是讓上海某資訊技術有限公司幫忙組織面試。根據孔先生提供的電子郵件顯示,吳小姐系上海某資訊技術有限公司員工,單位位址是上海市延長路某號,該地址與錄用通知書上要求孔先生到崗的地址是重合的。在本案件中涉及的面試、開會、錄用通知書、取消錄用及事後質疑等一系列事件中,吳小姐均參與其中。在此情況下孔先生有理由相信,創意產業公司與負責招聘的上海某資訊技術有限公司存在一定的關聯性,法院有理由相信創意產業公司與上海某資訊技術有限公司是本次招聘的一方當事人。

其次,吳小姐于2017年4月19日通過電子郵件,發給孔先生的錄用通知書,該錄用通知書載明的用工主體是創意產業公司,欲聘用孔先生擔任房地產策劃主管,並對孔先生入職時間、勞動合同期間及入職後的薪酬待遇等都作出了明確約定。同時錄用通知書上還載明孔先生辦理入職手續7個工作日即簽訂勞動合同。由此可見該錄用通知書,是希望與孔先生訂立正式勞動關係的一種要約,該要約經孔先生承諾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具有勞動關係預約合同的性質,對作出約定的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創意產業公司與上海某資訊技術有限公司存在一定關聯性的情況下,吳小姐向孔先生出具的錄用通知書,代表了創意產業公司的意思表示,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創意產業公司承擔。

第三,創意產業公司提供了孔先生填寫的應聘資訊表,以證明孔先生填寫的履歷存有虛假,表示這是取消錄用孔先生的原因。法院認為,雖然孔先生填寫的履歷與之前兩份勞動合同的主體存在差異,但是孔先生提供的工商登記查詢資訊能證實,他所填寫的上海某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與他實際工作的公司是關聯公司,他所填寫的工作履歷內容與事實基本相符,並未違反誠實信用的原則。孔先生在收到創意產業公司取消錄用的通知後,及時向吳小姐和王先生提出可進一步核實的要求,而吳小姐和王先生都沒有對孔先生的申辯進行回復,僅以入職日期將無限延期作搪塞,這是雙方矛盾引發的主要因素。孔先生出於對創意產業公司的信賴,按要求與原單位辦理了離職手續,但創意產業公司最終沒有與孔先生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導致孔先生處於失業狀態,給孔先生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創意產業公司在與孔先生締結勞動合同過程中存在過錯,應當在過錯範圍內賠償孔先生因毀約造成的經濟損失。涉及賠償的具體數額,應參照孔先生提供的勞動合同、銀行交易明細等證據,證實孔先生在原單位的月工資收入約為1.7萬元,再結合創意產業公司打算錄用孔先生承諾的工資標準,以及創意產業公司的過錯、孔先生自身的就業條件、所應聘崗位的月工資水準等諸多因素。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創意產業公司賠償孔先生未簽訂勞動合同造成的損失1萬元。

◆法官析案

從法律角度上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均享有訂約自由,在雙方招(應)聘的接觸和磋商時,雙方均應遵從誠實信用原則。應該說,勞動者面對用人單位是否錄用過程中處於弱勢的一面,“生殺大權”完全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若用人單位因自身行為導致勞動者形成合理信賴並基於此信賴遭受損失的,法律作為後續手段確認,用人單位應當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出具給勞動者的錄用通知書,是希望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種要約,該要約經勞動者表示承諾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即具有勞動關係預約合同的性質,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從公平原則上說是否簽約,雙方權利義務是平等的。但從深層次上分析,這種看似平等的關係實質上卻是不平等的,如同本案中的孔先生,已經承諾了願意接受創意產業公司的要約,又向原東家辭職準備履新職,卻被新東家無限期地延緩招募錄用。因此,在跳槽時,勞動者還是應該慎重些。

當然,若是勞動者故意用虛假履歷來蒙混入職,一經被用人單位查實而被棄用,所引發的後果只能是由勞動者個人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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