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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5億貸款索要10萬好處費 銀行經理因受賄獲拘役

本報訊 年輕的銀行客戶經理李某, 因在受理一樁5億元貸款時, 向申請人索要10萬元“好處費”。 雖在獲悉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後, 李某趕緊退還了這筆錢, 但還是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被黃浦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 緩刑六個月, 並處追繳違法所得。

庭審中據公訴機關控訴, 李某現年30歲, 外省市戶籍, 住本市浦東新區。 2012年6月至2016年1月間, 李某擔任廈門國際銀行上海黃浦支行客戶經理, 負責授信業務與管理等工作。

2015年8月, 李某收到紅豆集團有限公司提出的5億元流動資金借款(股權質押貸款)業務申請。

李某利用職務之便, 在經辦貸款後, 向仲介方上海冠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股東曾某某索要人民幣10萬元。 曾某某遂通過朱某某的銀行帳戶, 分兩筆向李某轉帳10萬元。

到2016年4月29日, 李某從曾某某處獲知, 公安機關正在調查其收取相關費用一事後, 遂將10萬元退還給曾某某。 同年12月27日, 李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並於2017年3月22日退繳上述贓款。

上述事實, 有公訴機關出具的曾某某、朱某某證言, 以及相關銀行回單、手機轉帳截圖等證據證明。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李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 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等均無異議,

在法庭告知其有關法律規定及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後, 亦表示自願認罪。

黃浦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李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財物, 為他人謀取利益, 數額較大, 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依法應予刑事處罰。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指控罪名成立, 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系自首, 且已退繳全部贓款, 依法可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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