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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6月1日施行,加重了環保違法的處罰

3月29日,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經市四屆人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 該條例是在2014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之後做出的相應修訂。

新環保法在環境保護理念、環保責任制落實、公眾參與和加重處罰力度等方面作出了一些新的規定, 因此現行《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需要進行全面梳理。 修訂的《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共七章一百一十六條, 主要從監督管理、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環境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了細化和規範。

該條例從制定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並實施、加強生態環境監測、強化環境影響評價和後評價制度、建立和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細化排汙申報和排汙授權管理、建立排汙權交易制度、環境風險防範等方面, 控制和預防可能引起環境事故、增加污染物排放的生產生活活動,

體現防患於未然、源頭治理的管控思路。

條例規定了市、區縣(自治縣)和鄉鎮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責任, 特別是明確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日常負有的四項具體職責, 解決了長期以來鄉鎮街道職責不明確的問題。 特別是加重了處罰, 提高污染環境的違法成本, 在法律責任一章從提高處罰幅度、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建立排汙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雙罰制等方面增加環境違法行為的違法成本。

重慶時報記者 丁剛 cqtimes1782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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