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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1支火藥槍可獲刑,12月31日前主動上交或免刑

9月27日, 實況新聞—重慶時報記者從市公安局治安總隊瞭解到, 市高院、市檢院、市公安局近日聯合發佈《關於收繳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嚴厲打擊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為讓群眾更加充分理解《通告》的具體內容, 便於進一步推進緝槍治爆工作深入開展, 9月27日, 市公安局對《通告》內容進行了詳細解讀。

據悉, 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全力維護社會治安穩定, 全面動員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緝槍治爆專項行動, 徹底收繳流散社會的各類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 依法嚴厲打擊違反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管理的違法犯罪活動,

重慶三個部門聯合發佈了《通告》。

(重慶警方收繳的非法槍支。 崔景印 攝)

據介紹, 《通告》嚴禁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各類槍支(包括槍支主要零部件)及其彈藥, 以及各類爆炸物品;嚴禁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

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 “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的, 或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的(如火藥槍), 或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如氣槍), 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持有、私藏” 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或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或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屬於“情節嚴重”, 將被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規定, “非法儲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的槍支、彈藥、爆炸物而為其存放的行為。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 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

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 “私藏”, 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 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後, 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 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也就是說, 符合配備條件的人員還得符合配備規定才行, 否則一律屬於非法行為。

警方提醒, 凡在2017年12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動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 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 依法收繳並從嚴懲處。 凡槍支、彈藥、爆炸物品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 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不及時報告的, 依法處罰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公民發現遺棄的槍支、彈藥、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

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實況新聞—重慶時報記者 崔景印 cqtimes233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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