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召開的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聽取了蘭州市人大常委會關於《蘭州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的說明。 《條例》規定, 建立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制度, 負責事故糾紛調解工作。 圍堵學校傷害教師等行為也將被查處。 (9月26日《蘭州晨報》)
近年來, 由學生人身傷害事件引發的“校鬧”事件在各地屢屢上演, 設靈堂、擺花圈、燒紙錢、違規停屍、聚眾滋事……一些地方甚至還出現具有黑社會背景的人員組織人馬、道具到學校鬧事, 從節奏掌控到場面佈置都有專人指揮,
毋庸諱言, 由學生人身傷害事件而引發“校鬧”, 根本的原因是涉事學生家長和校方之間缺乏起碼的信任。 家長認為孩子是在你學校出的事, 學校怎麼能說沒有責任?因為在家長的心目中, 學校就是“無限責任公司”, 孩子在學校出現任何閃失, 學校都有推卸不掉的責任, 不少家長對警方調查處理的結論也不買帳, 認為學校串通警方隱瞞真相, 做出了虛假結論, 尤其是不少家長認為“校鬧”有利於事情的處理, 老百姓都覺得“大鬧大處理、小鬧小處理、不鬧不處理”, 事情一旦鬧大, 就會引發社會關注, 校方就會在各方壓力下採取息事寧人的態度,
頻頻發生的“校鬧”事件不僅嚴重干擾了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也挑戰著社會底線。 如果“校鬧”得不到應有的治理, 必然會引發其他家長紛紛效仿, 形成“破窗效應”, 極大地影響學校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為了避免學生在校內“出事”, 不少地方教育主管部門甚至嚴禁基層學校組織春遊、秋遊等戶外活動, 具有一定安全風險的體育運動項目也被叫停。
政府鬧心、社會揪心、教師寒心的“校鬧”矛盾到底該如何化解?如何構建公正透明的處置機制, 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家校糾紛?這些問題, 無一不是考驗政府部門治理能力的重要考題。
從這個意義上說, 蘭州市通過地方立法治理“校鬧”, 無疑是給久治不愈的“校鬧”找到了一劑良方——通過立法,
蘭州市出臺的地方法規的最大看點, 在於建立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制度, 專門負責事故糾紛調解工作, 把人民調解專業組織作為協力廠商中立平臺引入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中, 將矛盾糾紛處理權由學校讓渡給社會, 參與調解的有教育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等, 在程式上保障了調解的公正性。 通過合理合法的程式, 厘清過錯方、劃分責任程度和明確賠償標準, 依法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對不合法、不合理的訴求, 也明確說明理由並疏導情緒。 這就將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納入法治軌道,
文/維揚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