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6日, 宿遷市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處收到一封來自江蘇省溧陽監獄服刑罪犯張某的一封申訴信件, 張某在信中反映, 其在被送宿遷某看守所羈押前的兩天一直在派出所,
流覽完申訴信件後, 我立即從看守所管理系統中對該犯的入所資訊進行了查詢, 經查, 該犯系2013年7月23日入所, 因犯有盜竊罪被宿豫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9個月, 刑期至2017年4月22日刑滿。 單從上述情況看, 罪犯張某在溧陽監獄內即使未獲減刑、假釋時, 也應當在2017年4月22日刑滿釋放回家。 而我們到今年6月份才接到其申訴信件, 即使判決存在錯誤再行糾正, 也沒有實際意義, 我遂準備書面回復溧陽監獄結案。
今年6月8日, 擔負溧陽監獄檢察任務的天目湖地區檢察院突然派專人到我處, 請求協調處理服刑罪犯張某刑期申訴一案。 我隨即將初步調查情況及下一步準備向監獄回復的情況向他們進行了通報。 但他們對我獲取的張某刑滿日期表示異議, 並反映說其刑滿日期應該到今年7月22日。 並向我提交了有關書面判決情況。
我一方面商請天目湖地區檢察院立即將罪犯張某的服刑檔案特別是其後一份判決書複印給我, 另一方面通過宿豫區檢察院執檢科和區法院刑庭進行溝通,
眼看時間到了6月底, 離張某刑滿日已不足一個月時間, 我又電話和天目湖地區檢察院承辦人員進行了聯繫, 請他立即將有關檔案寄給我, 我當時想的結果是, 無論區法院是否進行改判, 我們檢察機關都要出具書面監督文書, 法院也要出具相關文書給我們檢察機關,
7月4日, 我與宿豫區院執檢科負責同志專程到宿豫區法院, 找到承辦該案的審監庭負責同志, 向其當面提出了應予折抵刑期的監督意見, 並向其闡述了有關法律依據, 但該同志以刑法第47條“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 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規定為由, 認為張某在送看守所前2天在派出所留置期間, 不屬於羈押, 因而不應折抵刑期。 並且該同志稱, 已於6月中旬專程到溧陽監獄將該決定向張某進行了宣佈。 至此, 我當時認為, 張某刑期申訴已無望改判。 遂要求宿豫區院執檢科當天下午向區法院送達《糾正違法通知書》, 區法院回復結案即可。
轉機出現在7月5日上午,市院執檢處因另一起案件需要與市中院刑庭進行溝通協調,在將另一起案件與中院刑一庭主要負責人溝通後,我將該案申訴情況及區法院答覆意見向其進行了反映,也提出應予折抵刑期的意見,該同志也認為派出所留置期間應當予以折抵刑期,並稱將電話和區法院刑庭聯繫解決。終於在7月5日下午,宿豫區法院下達了更正裁定,將罪犯張某在派出所簽過拘留證後的留置期予以折抵刑期,為其減少了1天服刑期。隨後,灌雲縣法院根據宿豫區法院的更正裁定,對張某最終的服刑期間進行了更正,為其縮短了1天的刑期。至此,案件得以順利結案,張某服刑期間得以改判。
對於芸芸眾生來說,一天倏忽而過,短的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但對於一名身陷囹圄的服刑人員來說,卻關乎自由,關乎其合法權益的保障;對於法律來說,更關乎權威與尊嚴。作為一名維護公平與正義的檢察官,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錙銖必較,不輕言棄,還事實於本來面目,留清白於當事各方。
區法院回復結案即可。轉機出現在7月5日上午,市院執檢處因另一起案件需要與市中院刑庭進行溝通協調,在將另一起案件與中院刑一庭主要負責人溝通後,我將該案申訴情況及區法院答覆意見向其進行了反映,也提出應予折抵刑期的意見,該同志也認為派出所留置期間應當予以折抵刑期,並稱將電話和區法院刑庭聯繫解決。終於在7月5日下午,宿豫區法院下達了更正裁定,將罪犯張某在派出所簽過拘留證後的留置期予以折抵刑期,為其減少了1天服刑期。隨後,灌雲縣法院根據宿豫區法院的更正裁定,對張某最終的服刑期間進行了更正,為其縮短了1天的刑期。至此,案件得以順利結案,張某服刑期間得以改判。
對於芸芸眾生來說,一天倏忽而過,短的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但對於一名身陷囹圄的服刑人員來說,卻關乎自由,關乎其合法權益的保障;對於法律來說,更關乎權威與尊嚴。作為一名維護公平與正義的檢察官,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錙銖必較,不輕言棄,還事實於本來面目,留清白於當事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