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9月起, 鬱某等三人建立微信群組織人員搶紅包賭博。 郁某負責招募、董某負責管理, 焦某負責將200元紅包抽頭12元後以188元6個紅包發出供他人搶。 每輪搶到數額最小者再發下一個紅包, 如此反復。 三人建有12個微信群, 有83人參與搶紅包賭博, 涉賭資66萬餘元。 三人從中抽頭10萬餘元。
【評析】
三被告人構成賭博罪還是開設賭場罪?筆者認為是開設賭場罪, 理由如下:
首先, 微信群雖然屬於網路虛擬媒介, 但同樣可以成為賭博的場域, 將微信群擴大解釋為賭場並未超出公眾對“賭場”一詞的理解, 而“兩高一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
其次, 賭博的危害性集中體現為多人聚集且積極參與賭博的激情行為, 參與者試圖通過低概率的機會不勞而獲高額財富。 本案的被告人並未進行賭博, 其只是賭博行為的組織者,
再次, 開設賭場罪與賭博罪的本質區別在於是否存在經營行為, 開設賭場罪須存在經營賭場的實質行為, 而經營行為並非賭博罪的責任要素。 本案中, 三被告人均未參與搶紅包進行賭博, 但通過招募人員、制定規則、組織賭博, 採取抽頭的方式獲取經營性利益。 進一步講, 三被告人行為的本質是通過對微信群的管理及控制, 具備對違反群規移除或強制退群的處罰權力, 並有以微信群為平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覆蓋人員廣等社會危害性, 具備經營賭場的實質。
綜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