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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事故案例大警示」浮山縣2017年“5.16”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警示

案情簡介:

2017年05月16日19時許, 李X璿駕駛晉LXX550號小型轎車(乘坐人:衛X園)由東向西行駛至230省道21KM+700M浮山縣與堯都區交界路段時, 張X龍駕駛懸掛津KUS218號小型越野客車(乘坐人:喬X博、劉X、邢X明、張X澤)從晉LXX550號小型轎車左側超車後, 晉LXX550號小型轎車與對方向行駛的翟玉艮無證駕駛無牌三輪摩托車(後載:席X花、蓋X麗)相撞, 造成兩車損壞、李X璿、衛X園、翟X艮、蓋X麗受傷住院, 席X花經浮山縣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

李X璿駕駛機動車接打電話在道路上超速行駛, 同時遇後車超車時未減速靠右讓行, 且遇險情時採取措施不當, 致使車輛駛入道路中心線左側, 與此事故的發生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張X龍駕駛證超分、停止使用狀態下駕駛機動車接打電話在道路上超速行駛,

同時在與對方向來車有會車可能時違法超車, 與此事故的發生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翟X艮無證駕駛無牌三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 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且駕駛貨運摩托車違法載人, 與此事故的發生也有一定的因果關係。

事故責任認定:

1、李X璿駕駛機動車在道路行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

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 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 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 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 前車遇後車發出超車信號時, 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 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 後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後, 從前車的左側超越, 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後, 開啟右轉向燈, 駛回原車道。 ”;之規定。

2、張X龍駕駛機動車在道路行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後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後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後,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後,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第六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之規定。

3、翟X艮無證駕駛無牌三輪摩托車在道路行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十七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第五十條:“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之規定

4、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及《事故處理常式規定》第46條2款之規定:李X璿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張X龍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翟X艮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蓋X麗、席X花、衛X園、喬X博、劉X、邢X明、張X澤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後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後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後,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後,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第六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之規定。

3、翟X艮無證駕駛無牌三輪摩托車在道路行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十七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第五十條:“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之規定

4、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及《事故處理常式規定》第46條2款之規定:李X璿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張X龍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翟X艮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蓋X麗、席X花、衛X園、喬X博、劉X、邢X明、張X澤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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