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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最低消費”當蔚然成風

29日通過的《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明確:實施消費者投訴首接負責制。 並規定, 餐飲業經營者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應當明示價格, 不得設定最低消費, 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開瓶費、餐具消毒費等, 違反者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3月30日《人民日報》)

餐飲、娛樂業設置最低消費, 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開瓶費、餐具消毒費等的現象由來已久, 不但涉嫌霸王條款, 侵犯到消費者的選擇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益, 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還助長了“中國式剩宴”等奢靡浪費攀比之風。 商家逐利本無可厚非,

但要依法誠信經營, 不能侵害合法權益, 更不能從違法行為中獲利。

目前, 國家立法層面並未明確叫停商家“最低消費”及其收取開瓶費、餐具消毒費等行為, 這是商家設置“最低消費”等行為合法與否存在爭議, “最低消費”等霸王條款時有所見而執法監管乏力的一個重要原因。 地方立法叫停商家“最低消費”、收取開瓶費、餐具消毒費等, 山東應是先行者。 此前, 雖然有烏魯木齊等地工商部門叫停餐飲、娛樂業最低消費, 但這屬於地方行政執法監管的“零敲碎打”, 並未引起普遍示範效應。 2014年2月12日, 最高法院明確表示餐飲業“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於霸王條款, 消費者可以起訴維權, 但這仍屬於准“司法解釋”, 法律效應不強。

2014年11月1日, 商務部、國家發改委《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施, 以部門規章的形式明確“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 餐飲企業若違規, 將面臨商務主管部門最高3萬元的處罰。 但部門規章不屬於國家立法, 法律位階不高, 且該規定過於簡單、原則, 缺乏實施細則, 實踐中也未得到有效執行。

山東立法叫停“最低消費”, 再次直面餐飲業霸王條款亂象,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這是對市場亂象的有力回應和對社會民生的積極關切, 有利於維護市場正常經營秩序, 對廣大消費者來說也是一個“利好”, 應該為此叫好。

當然, 作為先行先試的地方立法, 上述《條例》並無太多可資借鑒的經驗和做法, 仍未免規定比較簡單, 難以排除實踐中一些變相的“最低消費”以改頭換面、巧立名目的形式重新登場,

比如商家以設置最低消費人數代替設置最低消費金額, 以“包間使用費”代替“包間最低消費”, 遊走在合法與非法的邊緣, 躲避執法監管。

法律的生命在於有效實施, 實踐中還需進一步制定《條例》實施細則, 強調餐飲企業應尊重消費者對服務內容、服務專案和服務價格的選擇權, 不得設定各種變相的最低消費和限制性消費, 並明確界定“最低消費”的概念及其各種違法情形和法律後果, 明確規定消費者維權投訴的受理、監管部門, 以法律的精細完善推動監管執法有效“亮劍”, 避免商家鑽法律空子, 促進其守法誠信經營, 不斷改善服務品質, 切實維護好消費者合法權益。

期待山東立法叫停“最低消費”等霸王條款產生廣泛的示範意義, 不但帶動更多地方立法保護消費者權益, 也推動國家立法層面儘快明確“最低消費”等消費服務領域潛規則的違法性, 讓旗幟鮮明地叫停和懲治“最低消費”成為社會共識並蔚然成風, 也讓廣大消費者更有底氣維權, 更好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文/符向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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