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權威解讀:財產保全申請錯誤如何認定?如何歸責?

導讀:本文整理了最新《商事法律檔解讀》(總第145輯)中關於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的歸責原則問題, 通過案例和評析內容, 搜集以往相關裁判實例和法律依據, 供讀者參考。

推薦案例

智慧財產權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是否錯誤的認定應堅持過錯責任原則——永安市恒盛合金鋼鑄造有限責任公司訴福建多棱鋼業集團有限公司、廈門市多棱進出口有限公司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智慧財產權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是否錯誤的認定應堅持過錯責任原則, 即要從行為的違法性及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進行綜合判斷。 另外, 智慧財產權訴訟行為本身的正當性並不能成為財產保全錯誤的抗辯理由。

案號: (2014)榕民初字第1026號

審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評析:

本案糾紛的爭議焦點在於多棱公司對恒盛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是否屬於錯誤申請以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財產保全損害賠償責任屬於民事侵權損害賠償, 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上的規定, 在實踐中爭議不大, 而對“申請有錯誤”是否構成申請人承擔責任的構成要件則有不同認識。 筆者認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損害賠償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則規定, 行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 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 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 依照其規定。 故侵權責任法主張一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無過錯責任。

而財產保全申請錯誤造成的損害賠償即屬於一般侵權行為, 不應當作為特別情況而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應當首先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本案中, 多棱公司主張其在提起本案專利侵權訴訟時, 涉案專利尚屬有效, 其申請財產保全行為是正當合法地行使訴訟權利, 並不存在違法性和主觀過錯。 筆者認為, 財產保全是在認定侵權成立的判決作出之前對被申請人的權利採取的限制措施, 如果被申請人實際並未侵權, 會給被申請人造成相應的損失。 因此, 法律並未將申請財產保全規定為申請人維護自身權利必須要採取的措施, 是否提出申請由申請人自行決定。 為了有效彌補錯誤申請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

法律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的同時提供相應的擔保, 就是為了在申請人申請錯誤的情形下, 更好地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

從本案來看, 多棱公司在本案訴中對恒盛公司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並獲得法院准許。 但因為涉案專利被最終宣告無效, 多棱公司向法院提出撤回對恒盛公司的起訴。 故多棱公司關於恒盛公司構成專利侵權的訴訟請求實際上並未得到法院支持。 可見, 多棱公司在其申請財產保全時, 並未充分意識到其提出該申請的風險, 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錯, 客觀上因財產保全行為給恒盛公司造成了損失, 屬於上述法律規定的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 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至於多棱公司還提出,

恒盛公司針對多棱公司另行提起的“因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中, 法院分析認為多棱公司的訴訟行為並無濫用訴訟的惡意, 故可進一步印證多棱公司在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並申請財產保全時, 已經盡到了審慎注意義務, 主觀上並不存在任何過錯。 筆者認為, 向法院提起對被控侵權行為的訴訟與申請財產保全系不同行為, 二者在法律概念、審查條件和法律後果上均不同。 智慧財產權訴訟行為的正當性並不能成為審查財產保全行為是否錯誤的參考基礎。 多棱公司對恒盛公司的智慧財產權訴訟行為即使不構成濫用訴權的惡意訴訟, 亦不能成為阻卻其構成財產保全錯誤的抗辯理由。

(摘自《智慧財產權訴訟行為的正當性不能成為財產保全錯誤的抗辯理由》,作者:蔡偉,載《最新法律檔解讀叢書:商事法律檔解讀》總第145輯(2017.1),杜萬華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2月出版)

專家觀點

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僅在對財產保全出現錯誤存在一定主觀過錯的情況下構成“申請有錯誤”

我們認為,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有錯誤”,不應僅從字面上將其理解為申請人敗訴或未完全勝訴則構成“申請有錯誤”,而是應當對這一“錯誤”作進一步的解讀,探究申請人對申請財產保全出現錯誤的主觀過錯情況。也就是說,對於財產保全損害賠償責任,不應認為法律規定了特別的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而是應當適用侵權責任基本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僅在對財產保全出現錯誤存在一定主觀過錯的情況下,構成“申請有錯誤”。

在明確財產保全損害賠償案件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的情況下,何種程度的主觀過錯能夠構成財產保全損害賠償責任,也是審判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對此,法律沒有明確進行規定。一般認為,過錯的判斷標準可以分為三個層次,即普通人的注意義務、處理自己事物的同等注意義務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違反上述三種注意義務,分別構成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和抽象輕過失。

在財產保全損害賠償的問題上,我們認為,首先應當明確的是,不應要求申請人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也就是說,不應對申請人設定過於嚴格的過錯認定標準。而在普通人的注意義務與處理自己事物的同等注意義務之間,我們傾向於認為,前者是一個更為客觀的標準,更容易在實踐中予以證明和判斷。而且,採取普通人的注意義務標準,將重大過失納入申請人主觀過錯範圍內,可以在申請人訴訟權利保護、權利濫用限制和被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之間進行合理平衡,保障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從而實現既避免權利濫用,又維護當事人民事訴訟行為自由這一侵權責任法律基點和價值取向,因而是較為適宜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因財產保全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如何認定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第2輯(總第54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

相關案例

1.財產保全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栗蘭偉與東陽市旭東工藝品有限公司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上訴案

案例要旨:財產保全是為了保證生效判決能夠順利執行、避免申請人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害、在一定條件下採取的一項臨時強制性措施。當申請人的申請有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時,應當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確定申請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申請人對財產保全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14)浙衢民終字第117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摘自《智慧財產權訴訟行為的正當性不能成為財產保全錯誤的抗辯理由》,作者:蔡偉,載《最新法律檔解讀叢書:商事法律檔解讀》總第145輯(2017.1),杜萬華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2月出版)

專家觀點

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僅在對財產保全出現錯誤存在一定主觀過錯的情況下構成“申請有錯誤”

我們認為,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有錯誤”,不應僅從字面上將其理解為申請人敗訴或未完全勝訴則構成“申請有錯誤”,而是應當對這一“錯誤”作進一步的解讀,探究申請人對申請財產保全出現錯誤的主觀過錯情況。也就是說,對於財產保全損害賠償責任,不應認為法律規定了特別的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而是應當適用侵權責任基本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僅在對財產保全出現錯誤存在一定主觀過錯的情況下,構成“申請有錯誤”。

在明確財產保全損害賠償案件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的情況下,何種程度的主觀過錯能夠構成財產保全損害賠償責任,也是審判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對此,法律沒有明確進行規定。一般認為,過錯的判斷標準可以分為三個層次,即普通人的注意義務、處理自己事物的同等注意義務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違反上述三種注意義務,分別構成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和抽象輕過失。

在財產保全損害賠償的問題上,我們認為,首先應當明確的是,不應要求申請人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也就是說,不應對申請人設定過於嚴格的過錯認定標準。而在普通人的注意義務與處理自己事物的同等注意義務之間,我們傾向於認為,前者是一個更為客觀的標準,更容易在實踐中予以證明和判斷。而且,採取普通人的注意義務標準,將重大過失納入申請人主觀過錯範圍內,可以在申請人訴訟權利保護、權利濫用限制和被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之間進行合理平衡,保障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從而實現既避免權利濫用,又維護當事人民事訴訟行為自由這一侵權責任法律基點和價值取向,因而是較為適宜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因財產保全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如何認定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第2輯(總第54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

相關案例

1.財產保全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栗蘭偉與東陽市旭東工藝品有限公司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上訴案

案例要旨:財產保全是為了保證生效判決能夠順利執行、避免申請人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害、在一定條件下採取的一項臨時強制性措施。當申請人的申請有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時,應當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確定申請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申請人對財產保全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14)浙衢民終字第117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