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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警公佈全市第四批“終生禁駕” 機動車駕駛人名單

成都交警向社會公佈全市第四批“終生禁駕”機動車駕駛人名單, 在大力宣導全社會自覺遵守交通法規的同時, 也希望廣大機動車駕駛人引以為戒,

文明駕駛, 安全出行, 共創安全、暢通、文明、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

“酒後肇事”和“肇事逃逸”這兩種嚴重交通違法犯罪行為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極大威脅, 自2013年以來, 我市已有464人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終生禁駕”。

本次向社會公佈的54名“終生禁駕”人員名單中, 因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被“終生禁駕”37人, 因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終生禁駕”12人, 因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被“終生禁駕”5人, 分別占此次公佈“終生禁駕”人員名單的68.52%、22.22%和9.26%。

其中, 年齡最大的61歲、最小的24歲;男性53人(占98.15%)、女性1人(占1.85%);30歲以下(不含30歲)共12人(占22.22%)、30至50歲(含30歲、不含50歲)共38人(占70.37%)、50歲以上(含50歲)的4人(占7.41%);25至30歲的年齡段人數最多,

有14人, 且有5人均為27歲。

成都交警已通過全國聯網電腦管理系統, 將上述駕駛人列入管理“黑名單”, 實施動態監管, 一旦發現“終生禁駕”人員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系統將會自動鎖定不予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101條的相關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被“終生禁駕”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二是飲酒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上述兩類駕駛人將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典型案例:

案例一:權某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逃逸, 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案情簡述:

2016年01月21日晚, 權某駕駛川H080**號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川S0**2掛號華銳牌重型平板半掛車在成都市繞城高速內側路段通行時, 與行人王某某相撞並碾壓, 造成王某某當場死亡。 事發後, 權某駕車逃逸。 2016年01月22日, 權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事故責任:

經調查, 權某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後駕車逃逸的行為, 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確定:權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處罰結果:

2016年08月08日, 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判決:權某犯交通肇事罪, 判處有期徒刑3年, 緩刑3年6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對權某處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案例二:董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 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案情簡述:

2017年01月28日19時20分許, 董某飲酒後駕駛川A310**號小型轎車由彭州市磁峰鎮鹿坪村方向沿蒲新路往彭州市磁峰鎮西一村方向行駛, 行駛至蒲新路彭州市磁峰鎮西一村5組路段時與行人周某某相撞, 致車輛受損, 周某某受傷。 事故發生後, 董某駕車逃逸, 周某某於當日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董某於1月29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對董某的血液進行檢測, 其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12.8mg/100ml, 屬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事故責任:

經查, 董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確定:董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處罰結果:

2017年06月01日,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判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四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對董某處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全市第四批“終生禁駕”機動車駕駛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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