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對方婚外情導致離婚,我為何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我和丈夫宣某本來很恩愛, 但他自從開公司手頭有了錢之後, 就開始越軌了, 先後與幾位女性下屬在辦公室或到賓館開房間做苟合之事, 這種不正當關係長達1年之久。 我無法容忍丈夫的背叛行為, 便起訴離婚並主張損害賠償, 要求他賠償我40萬元。 不料法院判決准予離婚, 但駁回了我的損害賠償請求。

請問:宣某有婚外情, 最終走到離婚這一步都是他的過錯造成的, 法院為啥不支持我的損害賠償請求?讀者:孟文潔

孟文潔讀者:

你對法院的判決不理解, 是因為混淆了有關術語造成的。

雖然《婚姻法》第46條規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但許多人對這裡的“同居”一詞的理解有偏差, 把“婚外情”等同於“同居”。

婚外情不是法律術語, 它是指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戀情, 實質上是偷情、偷性的過程。 婚外情包括以下三種基本形式:一是通姦, 即有配偶者與他人秘密地、偶爾發生性交的行為, 雙方不以夫妻名義相稱, 對內不共同生活;二是同居, 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 不以夫妻名義, 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如包二奶和姘居。 三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重婚形式。

《婚姻法》第46條只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而沒有將通姦的情形列入其中。

本案中, 雖然宣某有婚外情, 但不符合“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的特性屬於通姦性質。 因此, 法院駁回你的請求。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