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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市出臺規範建築垃圾管理的首部政府規章

9月24日, 《東營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出臺, 這是東營市規範建築垃圾管理的首部政府規章。 《辦法》的出臺, 對於加強建築垃圾管理, 維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規定,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運輸單位應當到工程項目所在地的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手續。 同時《辦法》規定, 建築垃圾運輸實行規模化經營, 並符合一定條件。 實行運輸單位名錄管理制度。 《辦法》規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保等部門, 編制建築垃圾消納場(包括轉運站)設置規劃,

確定點位, 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消納場受納建築垃圾。 設置建築垃圾消納場所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 消納場的管理單位應當遵守規定。

《辦法》規定, 居民進行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產生的建築垃圾, 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委會)指定的地點集中堆放;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委會)應當對集中堆放的建築垃圾採取蓬蓋、密閉等措施, 防止產生揚塵污染, 並及時委託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集中清運、處置。 建築垃圾的資源化利用, 對於緩解建築垃圾處置壓力、提升處置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對此《辦法》規定了一些優惠政策。 同時《辦法》對部門職責作出了規定,

明確了有關部門的主要職責, 不依法履職將被追責。

為了確保管理措施的落實, 《辦法》根據《山東省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 立足實際, 創設了部分行政處罰措施。 如隨意傾倒、堆放建築垃圾的, 責令限期清除, 並按所倒、所堆垃圾每立方米處以五十元罰款;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安裝衛星定位裝置, 以及在運輸過程中洩漏、遺撒的, 責令限期改正, 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 不得上路行駛。 擅自設立消納場受納建築垃圾的, 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辦法》實行建築垃圾處置收費制度, 一方面便於將來政府設立的消納場的運營和補貼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

另一方面有利於督促建設單位從源頭上減少建築垃圾的排放。

(黃三角早報記者 解岩 通訊員 閆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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