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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東訴浦發銀行侵犯其肖像權,他人肖像可別亂用!

9月26日, 北京海澱法院發佈官方消息稱, 著名主持人馬東因浦發銀行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其肖像作廣告宣傳, 貴陽來點廣告傳媒有限責任公司、北京漢王清風科技有限公司對侵權廣告進行傳播, 將其訴至法院, 索賠320萬。

本案例中, 原告馬東訴稱, 其肖像、姓名具有極高的公眾知名度、辨識度、商業代言以及宣傳價值。 而被告浦發銀行在其宣傳海報中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 通過編輯、合成的技術手段將原告肖像與被告廣告刻意拼接結合, 甚至編造出原告從未表達過的語句加以宣傳, 使眾多網友認為原告也在使用該產品,

構成了公眾對原告代言合作的誤認。

我國《民通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 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 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

馬東作為公眾人物, 若僅僅是將其肖像作為風景或者其他地點的襯景,

使用其肖像無需征得同意, 即是說此種情形下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但被告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其肖像進行推銷商品和服務, 則是為法律所禁止的。

侵犯肖像權其他情形:

擅自(以攝影、照相、繪畫、雕塑等方式)製作他人肖像(有違法阻卻事由除外);

擅自將他人肖像(通過電視、網路、新聞媒體等方式)公開、傳播(有違法阻卻事由除外), 都是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因此, 攝影愛好者們街拍可得注意了, 事先征得他人同意再拍攝並公開, 才是街拍的“正確打開方式”, 這也是尊重他人的表現。

此案例使筆者聯想到2014年10月張亮訴張亮麻辣燙一案。 張亮與其子天天因參加節目“爸爸去哪兒”而一時名聲大噪。 內蒙古財經大學食堂一視窗以“張亮麻辣燙”命名,

並張貼了張亮與天天的合影進行宣傳。 張亮認為這一行為對其工作和生活帶來不便, 侵犯了他的肖像權、姓名權, 同時也干擾了他的正常代言秩序, 因此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本案中張亮以經營該食堂的內蒙古浩翔餐飲有限責任公司和食堂中“張亮麻辣燙”的全國總代理為哈爾濱市張亮餐飲有限公司為被告。

據悉, 哈爾濱市張亮餐飲有限公司是以創始人張亮之名命名, 並且成立於2008年(名人張亮成名前), “張亮麻辣燙”已於2014年6月註冊為黑龍江省著名商標, 且運營過程中並未使用過明星張亮的照片。 因此, 若哈爾濱市張亮餐飲有限公司能舉證證明該食堂中的“張亮麻辣燙”系假冒, 與其無關, 則不用為此擔責。

而本案中另一被告內蒙古浩翔餐飲有限責任公司, 先不論其是否侵犯哈爾濱市張亮餐飲有限公司的商標權, “張亮”這一名字在全國多有重複, 僅使用該名字難以認定是侵犯明星張亮的姓名權(但已有打法律擦邊球的嫌疑)。

但將其作為營業標記, 並且將之與名人張亮的照片相結合, 姓名與肖像的結合引起了公眾對產品的誤認, 可能就屬於侵權範疇了。

明星的姓名和肖像一般都具有很高的商業價值, 而普通人的姓名和肖像也平等受法律保護。 不僅是明星肖像和姓名不能亂用, 普通人的肖像和姓名也不可隨意使用,否則可能將承擔法律責任!

作者: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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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的肖像和姓名也不可隨意使用,否則可能將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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