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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利用他人職務之便挪用公款80萬!然後他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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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一期淄檢秀來啦!

今天, 淄檢君想請問大家

缺了東西怎麼辦?

有些人一定會想到一句話

那就是——“拆了東牆補西牆”唄!

但有些牆磚一旦被挪用

會出大事情!

一男子欲出資註冊公司但缺乏資金,

於是利用他人在國有獨資公司任職之便,

挪用該公司公款80萬。

膽兒真夠大的吧!

近日, 淄博高新區法院依法公開審理此案,

薑某因挪用公款罪,

被依法判處刑罰。

那麼, 到底案情如何, 請聽淄檢君慢慢講來

2014年上半年, 薑某為共同投資註冊淄博某投資有限公司, 便向在某國有獨資公司擔任總經理的宋某(另案處理)提出借用該公司部分資金。

2014年2月27日, 宋某從該公司挪用公款80萬元給薑某等人用於註冊公司。

2014年4月1日, 薑某通過淄博某水務有限公司將80萬元歸還該國有獨資公司。 經司法鑒定, 因薑某挪用公款共造成國有獨資公司利息損失4340元。

挪用公款

觸犯法律

就要受法律制裁

法院審理認為

淄博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姜某利用他人擔任國有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 共同挪用國有公司公款, 數額較大, 並且從事營利活動, 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但鑒於薑某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 且涉案款項已經歸還, 所挪用資金利息已經上繳, 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淄博高新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宋某有期徒刑二年, 緩刑二年六個月。

淄檢君說法:

被告人姜濤利用宋廣廷擔任淄博高新區湧泉供水公司總經理利用職務之便, 共同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姜某利用宋廣廷擔任淄博高新區湧泉供水公司總經理利用職務之便,共同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盈利性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換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那麼

非國家工作人員也能構成

挪用公款罪嗎?

何為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挪用人與使用人相分離的情況下,非國家工作人員也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歸他人使用,使用人(非國家工作人員)與挪用人(國家工作人員)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淄檢新媒體工作室出品

文圖來源於: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姜某利用宋廣廷擔任淄博高新區湧泉供水公司總經理利用職務之便,共同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盈利性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換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那麼

非國家工作人員也能構成

挪用公款罪嗎?

何為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挪用人與使用人相分離的情況下,非國家工作人員也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歸他人使用,使用人(非國家工作人員)與挪用人(國家工作人員)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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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圖來源於: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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