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下午3時許, 泉山交警大隊民警在和平路西延長段執勤時, 發現一男子騎電動車行駛在機動車道上, 民警立即示意男子靠邊停車接受檢查。
隨後發生了下面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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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攔我?我違法了嗎?”
“你騎電動車行駛在機動車道上了, 請出示你的身份證, 接受處罰”
“我身份證沒帶。 ”
“你的身份證號是多少?”
“記不清啦”
“先生, 請你配合我們的工作, 到大隊接受調查”
“你有執法證嗎?給我看看你的執法證”
“民警身著警服不需要出示證件, 員警也沒有你說的‘執法證’。 ”
在與民警一番爭論後, 男子接受處罰。
現在, 蜀黍就要說說“執法證”的事!
員警執法需要出示證件嗎?員警有執法證嘛?
答
員警在一般情況下, 身著制服、佩帶警銜、警號, 並不需要出示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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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蜀黍再次聲明:
在執法過程中, 警服、警銜、警號及人民警察證就是合法的執法憑證, 並不需要出示相關執法資格證。 公民如果想行使監督權, 可以記下民警的警號, 撥打110進行身份核對。
通訊員/泉山交警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