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鴻明, 男, 生於1973年11月20日, 漢族, 法律本科學歷, 1995年7月到山西安吉律師事務所參加工作, 于2000年成為專職律師。
從事律師工作二十年來,
楊鴻明二十年來獨立承辦的刑、民、經、行政及非訴訟案件達800餘件, 除了承辦了大量普通案件外, 還承辦了一些較為複雜的新類型案件和在當地影響很大的重大案件, 其中較為典型的有:代理山西金源酒精有限公司與綿山風景區的“綿山”商標糾紛案、代理介休市新意達公司與某公司的400萬元票據糾紛案、代理介休市人民醫院與患者XXX醫療損害糾紛案、代理正達房地產公司與李XX等十八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代理介休市東鑫煤化設備有限公司與陝西黃陵縣某煤化有限公司設備買賣安裝合同糾紛案、為被告人趙XX不構成挪用公款罪進行無罪辯護、為被告人董XX故意殺人案進行罪輕辯護、為介休市XX煤礦造成十餘人死亡的重大責任事故案中被告人梁XX進行罪輕辯護等。
2016年9月29日, 外出打工的唐XX在新疆哈密市達鑫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施工工地上, 在工地二樓操作小吊機時, 不慎從平臺處摔落至地面造成受傷, 後雖經治療但已造成胸部以下截癱的嚴重後果。 楊鴻明律師在接受唐XX介休親屬委託後, 與委託人同甘苦乘坐火車, 行程28個小時前往哈密市, 在七天中調查瞭解案情, 引導當事人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 確定了最終享受工傷待遇的解決方案。 唐XX家屬在律師協助下幾經與用人單位交涉溝通, 最後由用人單位主動為唐XX報請了工傷。 2017年3月24日, 當地勞動保障部門作出了唐XX屬工傷的認定書。 2017年4月20日當地鑒定機構又作出了唐XX系二級傷殘的鑒定結論,
介休市紡織廠趙XX父子被檢察院指控挪用公款140余萬元, 犯挪用公款罪, 被提起公訴。 楊鴻明接受委託為趙XX(父親)辯護, 經過大量的調查取證, 走訪有關人員, 仔細閱讀案卷。 在法院開庭審理時作出了無罪的辯護意見, 並終被法院採納, 宣告趙XX無罪。 他在承辦案件中, 嚴格遵守“以事實為根據, 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堅持正義、仗義執言、竭盡全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016年, 介休市國土資源局行政處罰了大量的違法占地、進行修建的土地案件, 在行政處罰文書生效後,決定向介休市人民法院移送執行前,楊鴻明律師作為該局常年法律顧問,參予審核了土地執法70餘案的程式性材料,對其中材料不完善,處罰程式欠妥的地方均提出了糾正意見,並集中土地執法人員講授了如何完善依法行政的法制課。在代理土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請的土地執行案件70餘案聽證中,引導土地執法人員如何參加案件的聽證。使土地執法人員提高了依法行政意識,為完善土地處罰案件的行政執法機制奠定了好的基礎。
楊鴻明從業至今,誠實守信,規範執業,從沒有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在社會和律師界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他多年來能自覺接受介休市司法局和晉中市律師協會的管理、監督、指導,能夠按要求參加律師相關活動,參加律師培訓和學習,全部履行律師義務。
他熱心公益事業,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每年度均能認真履行介休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每年都能接受多件未成年人犯罪而由其監護人委託人的刑事案件,積極地提供法律服務,有效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每年市局組織的12.4法制宣傳日都能主動積極參加,為過往群眾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
在行政處罰文書生效後,決定向介休市人民法院移送執行前,楊鴻明律師作為該局常年法律顧問,參予審核了土地執法70餘案的程式性材料,對其中材料不完善,處罰程式欠妥的地方均提出了糾正意見,並集中土地執法人員講授了如何完善依法行政的法制課。在代理土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請的土地執行案件70餘案聽證中,引導土地執法人員如何參加案件的聽證。使土地執法人員提高了依法行政意識,為完善土地處罰案件的行政執法機制奠定了好的基礎。楊鴻明從業至今,誠實守信,規範執業,從沒有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在社會和律師界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他多年來能自覺接受介休市司法局和晉中市律師協會的管理、監督、指導,能夠按要求參加律師相關活動,參加律師培訓和學習,全部履行律師義務。
他熱心公益事業,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每年度均能認真履行介休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每年都能接受多件未成年人犯罪而由其監護人委託人的刑事案件,積極地提供法律服務,有效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每年市局組織的12.4法制宣傳日都能主動積極參加,為過往群眾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