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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應具備的九種法律思維

一、邏輯思維

“邏輯”是一個外來詞, 實際上就是一種思維, 就是一種推理, 就是一種從概念, 從事實到結論的過程。 我們經常有學者批評別人時說“不合邏輯”。

在法律思維當中, 邏輯思維可能是我們最需要考慮的問題。 我們經常講“因為”、“所以”, 這是一種邏輯思維。 在我們的法律規範當中, 比如說“假定、處理、制裁”, 也是一種邏輯思維。

二、逆向思維

逆向思維也就是反向思維, 我認為就是這樣一種思維:當全社會皆曰可殺的時候, 我們法律人要說不殺, 因為我們法律人擁有的思維之一就是這樣一種逆向思維。

當大家都說這個人犯罪的時候, 我們有可能要想:他有沒有可能不構成犯罪的理由、條件、事實、證據。

作為法律人, 將來可能會面對很多的案件, 面對各種各樣的社會現象, 我們都有這個問題。 在我們的將來, 比如做法官、做律師、做檢察官、做警官、做學者, 我們法律人就是要保持一種理性的思維。

三、權利思維

法律就是一種權利和義務的關係的總和, 就公權力來講, 法律沒有規定你可以去做, 你就不能去做;對私權利來講, 法律沒有規定過的我就可以去做。

四、程式思維

所謂程式就是一種遵守法律、適用法律的程式。 但是, 更重要的是一種能充分地吸引方方面面的不滿的一種程式 , 法律人的思維——程式思維不可或缺。

對我們法律人來講,

檢驗自己是否屬於法律人, 或者說用這種訓練方式訓練自己是否能夠成為完全的、完整的、完備的法律人的時候, 我們要看看這第三個標誌。

五、規則思維

法律就是一種規則。 法律就是一種調整權利和義務之間關係的規則, 法律就是一種調整各種利益關係的規則, 法律就是以公權力作後盾來保證它實施的一種規則。

六、證據思維

也就是說平常我們在現實生活中說的“講話要有證據”, 這就是現實中的一種證據思維。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也就是說, 我們講的合理懷疑就來源於證據思維。 對任何一個問題, 對任何一個事實, 對任何一個現象的發生我們都可以合理懷疑。

七、平等思維

所謂平等思維, 我們首先想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這麼一個思維。

這個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在法律上的體現就是, 好人和壞人也是平等的主體。 就算是最後判決他有罪, 我跟他之間還是一種平等的關係。 當然, 比如講人格權的平等問題, 比如說民事權利的平等問題, 這就是說我們任何時候要有一個思維, 這就是作為法律人來講, 應該有的平等思維。

八、救濟思維

法律規定了你有這項權利——被別人侵犯了, 誰來救濟?

我們法律人的救濟就是:任何人都有得到救濟的權利, 任何人的權利被侵犯之後都有權要求法律給他提供救濟——程式上給他提供救濟, 實體上給他提供救濟。

九、公平思維

如果說平等思維是一種狀態, 那麼公平思維就是一個結果。

在法律的面前沒有壞人,

我們對一切人的權利要公平地去保護, 要依據一種公平的原則, 要找到一種公平的思維。 也就是說, 平等是狀態, 公平是結果。 結果就是要求我們要讓全天下所有的人能實現在法律上的平等保護——公平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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