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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 10月1日起施行

省社辦公室/文

《江西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我省第一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 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目前, 我省農業生態發展形勢仍然十分嚴峻, 農業污染防治迫在眉睫, 體現在農業外源性污染和內源性污染交織疊加, 農業面源性、區域性污染問題日益突出。 《條例》的施行標誌著我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進入了一個有章可循、依法管理的新階段, 這對推動我省農業綠色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共八章六十條, 從農用地保護、農用水保護、生物資源保護、農業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其中《條例》第五章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農藥、化肥、農膜等農業投入品的生產、銷售、使用提出了具體要求。 第三十條:禁止違法生產、銷售下列農業投入品:(一)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二)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肥料、土壤改良劑或者添加物;(三)不符合標準的農膜。 向農業生產者提供城鎮垃圾、粉煤灰和污泥作為肥料的, 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

省供銷合作社要求全系統把學習宣傳《條例》納入年度普法計畫, 提高全系統對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各級供銷社農資經營企業要嚴格把控進貨管道, 堅決杜絕假冒偽劣產品, 禁止銷售不符合規定的農藥、化肥、農膜,

充分發揮供銷社農資供應主管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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