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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機關10月1日起全面運行新的司法辦案機制

9月29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最高檢機關運行新的司法辦案機制”新聞發佈會, 通報最高檢機關深化司法責任制改革, 開始運行新的司法辦案機制的有關情況。 發佈會上, 相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發佈會現場。 鐘心宇 攝

新司法辦案機制旨在落實“誰辦案誰負責”

10月1日起, 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將全面運行新的司法辦案機制。 新的司法辦案機制結合實際, 明確了最高檢機關司法辦案組織的類型、設置和運行機制, 細化了檢察官、業務部門負責人、檢察長”四級審批制。 “這基本上是按照行政化的方式辦案。 ”肖瑋說。

而按照新的辦案機制, 處長這一級不再對司法辦案發揮作用, 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直接對接業務部門負責人。 而且業務部門負責人在審核檢察官或檢察官辦案組的案件時, 也不能改變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的處理意見或者要求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改變意見,

只能提請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或將不同意見連同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意見一併報檢察長審核或決定。

“這樣做主要是強化檢察官的主體地位, 增強檢察官辦案責任心。 這個新的機制, 在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的同時, 也強調檢察長對辦案工作的領導。 ”肖瑋解釋, 這是因為檢察工作不同於審判工作。

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 上級檢察院領導下級檢察院的工作, 檢察長統一領導檢察院的工作。 也就是說, 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有權審核、討論和決定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辦理的案件。 “當然, 他們在審核、決定案件時要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 ”肖瑋補充說。

完善案件分配機制也是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檢察機關原來普遍實行的是指定分案, 這種分案方式可以發揮部門負責人熟悉每個人辦案情況的優勢, 但帶來的弊端是容易形成機會不均、忙閑不一的局面, 影響本部門整體工作品質、效率。 ”肖瑋說, 改革過程中, 我們制定案件承辦確定工作管理辦法, 建立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承辦確定機制。

根據該項辦法, 所有進入員額的檢察官都要納入案件分配名單, 參與輪案, 實行隨機分案。 這就可以最大限度減少分案中的認知偏差和照顧、遷就因素, 讓每個檢察官都有均等的發展機會, 也為公平合理地開展績效考核提供保障。 對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以及極個別專業性強、不適宜隨機分案的案件類型,

也可以指定分案。 通過實體和程式控制, 確保指定分案的例外性、公正性。

在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的同時, 新司法辦案機制還從對“事”對“人”兩個方面強化監督制約。

肖瑋介紹說, 新的司法辦案機制在對辦案的監督管理方面, 充分發揮大資料、人工智慧等現代科技作用, 要求所有司法辦案工作都要在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上運行, 實現案件全程可追溯、進度視覺化。

記者瞭解到, 新司法辦案機制還強化流程監控, 在系統上對辦案環節設置明確的指引、控制和預警功能, 形成全流程、全方位的即時動態監管, 對辦結後的案件開展品質評查, 深入推進陽光司法, 通過互聯網公開辦案流程資訊、結果資訊、法律文書等,

構建起“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評查、公開透明”的辦案監督管理機制。

在對“人”的監督管理方面, 新司法辦案機制全面推行司法業績檔案, 建立健全檢察官業績考核評價體系, 強化司法業績檔案和考核結果的運用。 檢察官對辦案品質終身負責;對有違紀違法行為或司法過錯行為的, 嚴肅追究責任。

“通過對人對事的全面監督管理, 實現‘放權不放任、有權不任性’, 保障司法責任制順利運行。 ”肖瑋說。

司法業績檔案內容更細透明度更高

“相對于傳統的人事檔案, 檢察官司法業績檔案專業性更強、內容更細緻、透明度更高。 ”被問及“司法業績檔案與傳統的人事檔案有何區別”時, 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劉志遠副主任如是說。

作為新辦案機制的重要內容之一,檢察官業績考核與一般公務員考核有所不同。對業績本身的考查、評價更加全面、深入、細緻,而且考核的程式更加嚴密,考核的結果對於檢察官個人影響也更加重要,關係到績效收入、等級晉升、進退留轉、紀律懲戒等重大事項。

“檢察官業績考核屬於公務員考核的一種特定情形,同樣堅持德能勤績廉全面考核。同時,更加突出對辦案業績本身的考核,包括工作量、品質、效率、效果等方面的情況。”劉志遠說。

據介紹,司法業績檔案記錄檢察人員業務辦理情況,以及對其辦案活動開展流程監控、訴訟監督、控告舉報、品質評查、業績考核、責任追究等方面的情況。

司法業績檔案實行一人一檔,並且與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的辦案、管理資訊對接,從而可以全面、詳盡地記錄、反映每個檢察人員的業務工作情況。對於司法業績檔案,可以依照許可權配置進行查閱、公開。

新司法辦案機制要求院領導須參與辦案

“根據新的機制,最高檢檢察長、副檢察長等院領導和業務廳局的負責人都必須參與辦案。”最高檢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高景峰說。

根據《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3條規定,檢察官必須在司法一線辦案,並對辦案品質終身負責。擔任院領導職務的檢察官辦案要達到一定數量。業務部門負責人須由檢察官擔任。

“這既適用於地方檢察機關,也適用於最高檢機關。”高景峰說。

《最高檢機關司法責任制改革實施意見(試行)》第3條第3款規定,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業務部門負責人參加檢察官辦案組的,為主任檢察官;參加同一辦案組的,依序或者根據檢察長指定擔任主任檢察官。

“這就進一步明確了最高檢檢察長、副檢察長等院領導和業務廳局負責人承辦案件的具體組織形式。在新的辦案組織形式中,最高檢還要求,業務部門的負責人要編入辦案組,直接辦案。”高景峰說。

新司法辦案機制提升檢察官辦案責任心

“我們相信,改革後,在最高檢機關,辦案品質和辦案效率將會更好,人民群眾對案件公平正義感受更加直觀,更加深刻。”在29日的新聞發佈會上,談及最高檢機關運行新的司法辦案機制與人民群眾的法治獲得感之間的關係時,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高景峰說。

“從過去發生的冤錯案件來看,儘管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但辦案機制上的缺陷是一個重要因素。一直以來,司法機關都是沿用層層審批的辦案模式,這樣造成的直接後果就是權責不分、責任不明。”發佈會上,高景峰指出,在這種模式下,很多辦案人員責任心不強,產生“領導依賴、審批依賴”,矛盾上交,帶病起訴等問題。

改變辦案模式,實行新的辦案機制,凸顯司法特徵,強調司法的親歷性,更加符合司法規律,符合檢察工作的實際,成為司法體制改革中的重要課題。

“對檢察機關原來的辦案審批程式進行扁平化改造,減少一些不必要的,不符合司法規律和檢察規律的審批層次。” 高景峰介紹,按照新的司法辦案機制,部門負責人特別是基層檢察院的部門負責人將不再審批案件,檢察官辦理的案件,可以直接報檢察長審批。

新的司法辦案機制,通過賦予檢察官主體地位,明確了權力和責任,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明確了各層級檢察官權力清單。

“這樣做的好處就是真正做到了‘誰辦案誰決定,誰決定誰負責’,檢察官的辦案積極性和責任心也就更強了。” 高景峰說。

據介紹,通過一系列改革舉措的落實和新的辦案機制的實施,特別是隨著辦案期限和辦案品質的提高,檢察機關在辦案中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司法公信力得到有效提升。

(文字:于瀟 編輯:李君)

轉自: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作為新辦案機制的重要內容之一,檢察官業績考核與一般公務員考核有所不同。對業績本身的考查、評價更加全面、深入、細緻,而且考核的程式更加嚴密,考核的結果對於檢察官個人影響也更加重要,關係到績效收入、等級晉升、進退留轉、紀律懲戒等重大事項。

“檢察官業績考核屬於公務員考核的一種特定情形,同樣堅持德能勤績廉全面考核。同時,更加突出對辦案業績本身的考核,包括工作量、品質、效率、效果等方面的情況。”劉志遠說。

據介紹,司法業績檔案記錄檢察人員業務辦理情況,以及對其辦案活動開展流程監控、訴訟監督、控告舉報、品質評查、業績考核、責任追究等方面的情況。

司法業績檔案實行一人一檔,並且與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的辦案、管理資訊對接,從而可以全面、詳盡地記錄、反映每個檢察人員的業務工作情況。對於司法業績檔案,可以依照許可權配置進行查閱、公開。

新司法辦案機制要求院領導須參與辦案

“根據新的機制,最高檢檢察長、副檢察長等院領導和業務廳局的負責人都必須參與辦案。”最高檢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高景峰說。

根據《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3條規定,檢察官必須在司法一線辦案,並對辦案品質終身負責。擔任院領導職務的檢察官辦案要達到一定數量。業務部門負責人須由檢察官擔任。

“這既適用於地方檢察機關,也適用於最高檢機關。”高景峰說。

《最高檢機關司法責任制改革實施意見(試行)》第3條第3款規定,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業務部門負責人參加檢察官辦案組的,為主任檢察官;參加同一辦案組的,依序或者根據檢察長指定擔任主任檢察官。

“這就進一步明確了最高檢檢察長、副檢察長等院領導和業務廳局負責人承辦案件的具體組織形式。在新的辦案組織形式中,最高檢還要求,業務部門的負責人要編入辦案組,直接辦案。”高景峰說。

新司法辦案機制提升檢察官辦案責任心

“我們相信,改革後,在最高檢機關,辦案品質和辦案效率將會更好,人民群眾對案件公平正義感受更加直觀,更加深刻。”在29日的新聞發佈會上,談及最高檢機關運行新的司法辦案機制與人民群眾的法治獲得感之間的關係時,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高景峰說。

“從過去發生的冤錯案件來看,儘管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但辦案機制上的缺陷是一個重要因素。一直以來,司法機關都是沿用層層審批的辦案模式,這樣造成的直接後果就是權責不分、責任不明。”發佈會上,高景峰指出,在這種模式下,很多辦案人員責任心不強,產生“領導依賴、審批依賴”,矛盾上交,帶病起訴等問題。

改變辦案模式,實行新的辦案機制,凸顯司法特徵,強調司法的親歷性,更加符合司法規律,符合檢察工作的實際,成為司法體制改革中的重要課題。

“對檢察機關原來的辦案審批程式進行扁平化改造,減少一些不必要的,不符合司法規律和檢察規律的審批層次。” 高景峰介紹,按照新的司法辦案機制,部門負責人特別是基層檢察院的部門負責人將不再審批案件,檢察官辦理的案件,可以直接報檢察長審批。

新的司法辦案機制,通過賦予檢察官主體地位,明確了權力和責任,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明確了各層級檢察官權力清單。

“這樣做的好處就是真正做到了‘誰辦案誰決定,誰決定誰負責’,檢察官的辦案積極性和責任心也就更強了。” 高景峰說。

據介紹,通過一系列改革舉措的落實和新的辦案機制的實施,特別是隨著辦案期限和辦案品質的提高,檢察機關在辦案中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司法公信力得到有效提升。

(文字:于瀟 編輯:李君)

轉自: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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