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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重提醒!這些國慶中秋福利,內江絕對可以發!

話說, 國慶前的上班是最煎熬的, 身體坐在辦公室, 靈魂已經出竅了, 一心只想為祖國麻麻慶祝生日。

不過比慶生更讓人開心的是,

辛辛苦苦工作了那麼多個日夜, 單位會有國慶福利的~

來跟江小弟聊聊, 你們單位都發了啥?

最近網友們紛紛曬出單位送來的奇葩福利, 江小弟忍不住笑出聲來……

↓↓↓↓↓↓

中秋加餐票, 謝謝你啊, 還考慮到我加班沒地方吃飯的事情!

excuse me?我麻布口袋都提來了, 你就給我發這個?老闆你是農場主嗎?

這……這是活物啊!!左手一隻雞, 右手一隻雞?是要我再背個胖娃娃去給祖國麻麻慶生嗎?!

雞:我還能當禮送人?我也很絕望啊……

老闆!你說你什麼都不發就算了!發個這個算什麼意思!

還有發一張值班表的……同志們, 看了這個, 你們的國慶禮物都算好的了, 對吧!

中央明令禁止公款濫用、違規發放福利, 那麼公職人員是否所有國慶中秋福利都被取消了呢?

看發放的主體是否特定

按照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違規發放過節福利的主體都屬於黨內法規和國家行政紀律明確的特定範圍, 主要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3個類別。

機關類可以分為公務員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兩個層次;

事業單位可以分為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3個層次;

國有企業類可以分為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國有參股3個層次。

首先, 在機關、事業單位這一類, 根據《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中紀發〔2012〕4號)和《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人社部、財政部、審計署令第31號), 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及經費來源由財政補貼的事業單位都可以成為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違紀主體。

其次,根據《違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解釋》(中紀發〔2012〕3號),如果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共產黨員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及黨風廉政建設的相關規定,違規發放過節福利,可以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這裡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除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外,還包括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和國有參股企業(含國有參股金融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

這樣,無論何種形式的國有企業,原則上都可以成為違規發放過節福利的主體。

看資金的來源是否正當

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均列支有一定比例的福利費和工會經費。

其中,福利費主要用於解決工作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同時補貼集體福利;而工會經費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總工辦發[2014]23號)規定,可以用於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如用於工會組織逢年過節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等。

因此,機關、事業單位逢年過節向幹部職工發放一定的節日福利是有依據的,也是應該的,但前提是資金必須從單位的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列支。

看發放的形式是否合規

《關於嚴禁發放使用各種代幣券(卡)的緊急通知》(國糾辦發電[2001]2號),早對單位使用代幣購物券(卡)給職工發放福利提出了禁止性要求。

一般所說的違規發放過節福利,在形式上多表現為打著逢年過節名義向幹部職工隨意發放現金、購物卡、代金券,或者是發放數額上明顯超標的高檔奢侈商品等。

這些行為既無法體現傳統節日組織慰問幹部職工的性質,也明顯違反廉潔紀律、財經法律法規、財經紀律等黨和國家的各項規定,必須受到相應的黨紀政紀追究。

全國總工會曾經下發《關於〈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補充通知》,針對一些實際問題作出更明確的規定,以便於基層操作。

全總認為,在反腐的同時,應該積極推進普通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正常福利,改善職工住宿、就餐、醫療等集體福利,加大對困難職工幫扶救助。

那麼,哪些福利員工是可以擁有的呢?

跟著江小弟一起來學習一下~

根據2014年《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總工辦發[2014]23號)規定,工會經費可以用於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如用於工會組織逢年過節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等。

四川省總工會也發出《關於貫徹全國總工會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明確規定了慰問品要按規定少量發放,每位會員年均總額控制在1500元以內。

“逢年過節”都是什麼節

2015年1月9日,全國總工會發出補充通知,就員工福利發放的相關規定做出明確解釋。

《補充通知》首次明確“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7個法定節日,包括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

但這些開支,不能有!

為讓大家過好“廉節”,內江市紀委連發兩則提醒:

☞過好“廉節”關,家國兩團圓。中秋、國慶將至,請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用公款吃喝、旅遊,不用公款送月餅等節禮,不亂髮錢物,不公車私用,不出入私人會所,不違規收送“紅包”禮金。祝闔家歡樂!團團圓圓!

☞中秋國慶臨近,為緊盯重要時間節點,嚴防“四風”問題反彈回潮,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推出“中秋國慶期間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監督舉報曝光專區”。歡迎您積極參與監督,讓我們攜手努力,共同營造風清氣正的節日氛圍!

其次,根據《違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解釋》(中紀發〔2012〕3號),如果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共產黨員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及黨風廉政建設的相關規定,違規發放過節福利,可以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這裡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除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外,還包括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和國有參股企業(含國有參股金融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

這樣,無論何種形式的國有企業,原則上都可以成為違規發放過節福利的主體。

看資金的來源是否正當

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均列支有一定比例的福利費和工會經費。

其中,福利費主要用於解決工作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同時補貼集體福利;而工會經費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總工辦發[2014]23號)規定,可以用於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如用於工會組織逢年過節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等。

因此,機關、事業單位逢年過節向幹部職工發放一定的節日福利是有依據的,也是應該的,但前提是資金必須從單位的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列支。

看發放的形式是否合規

《關於嚴禁發放使用各種代幣券(卡)的緊急通知》(國糾辦發電[2001]2號),早對單位使用代幣購物券(卡)給職工發放福利提出了禁止性要求。

一般所說的違規發放過節福利,在形式上多表現為打著逢年過節名義向幹部職工隨意發放現金、購物卡、代金券,或者是發放數額上明顯超標的高檔奢侈商品等。

這些行為既無法體現傳統節日組織慰問幹部職工的性質,也明顯違反廉潔紀律、財經法律法規、財經紀律等黨和國家的各項規定,必須受到相應的黨紀政紀追究。

全國總工會曾經下發《關於〈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補充通知》,針對一些實際問題作出更明確的規定,以便於基層操作。

全總認為,在反腐的同時,應該積極推進普通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正常福利,改善職工住宿、就餐、醫療等集體福利,加大對困難職工幫扶救助。

那麼,哪些福利員工是可以擁有的呢?

跟著江小弟一起來學習一下~

根據2014年《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總工辦發[2014]23號)規定,工會經費可以用於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如用於工會組織逢年過節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等。

四川省總工會也發出《關於貫徹全國總工會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明確規定了慰問品要按規定少量發放,每位會員年均總額控制在1500元以內。

“逢年過節”都是什麼節

2015年1月9日,全國總工會發出補充通知,就員工福利發放的相關規定做出明確解釋。

《補充通知》首次明確“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7個法定節日,包括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

但這些開支,不能有!

為讓大家過好“廉節”,內江市紀委連發兩則提醒:

☞過好“廉節”關,家國兩團圓。中秋、國慶將至,請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用公款吃喝、旅遊,不用公款送月餅等節禮,不亂髮錢物,不公車私用,不出入私人會所,不違規收送“紅包”禮金。祝闔家歡樂!團團圓圓!

☞中秋國慶臨近,為緊盯重要時間節點,嚴防“四風”問題反彈回潮,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推出“中秋國慶期間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監督舉報曝光專區”。歡迎您積極參與監督,讓我們攜手努力,共同營造風清氣正的節日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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