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刻汲取火災事故教訓, 有效預防和遏制居住出租房及電動自行車亡人火災事故發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等有關規定,
一、居住出租房內嚴禁設置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居住出租房與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時, 居住部分與非居住部分採用實體牆和混凝土樓板進行分隔, 並分別設置獨立的出口。
二、居住出租房內嚴禁私拉亂接電氣線路、違章使用大功率電器。 電器線路應採用阻燃套管保護, 並安裝帶有漏電保護裝置的空氣開關。
三、走道、門廳、樓梯口、樓梯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嚴禁停放電動自行車、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
四、居住出租房、集體宿舍等建築內嚴禁停放電動自行車、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
五、網吧、足浴、KTV等公共娛樂場所和賓館、飯店、商場、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內嚴禁停放電動自行車、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
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區域應當獨立設置。 除室外敞開區域的集中停放點外, 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設施和防排煙設施。 電動自行車充電插座或裝置應具備充電結束自動斷電功能。
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承擔相應職能的管理機構應當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違規充電行為進行集中清理, 在禁停區域醒目位置張貼禁停標識,
八、違反本通告規定, 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的, 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一律採取強制搬離措施。 對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違規給電動自行車充電行為以及居住出租房消防違法行為,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的, 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因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違規充電以及居住出租房消防違法行為導致發生亡人火災事故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鼓勵社會公眾監督居住出租房消防違法行為以及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違規充電等違法行為。 舉報電話:96119。
特此通告。
浙江省公安廳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