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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開不了的18種證明找誰開?我來告訴你!

近年來, 各類奇葩證明不斷

公安部公佈了以下18種證明確實不在公安部門開具。

那麼, 問題來了, 這些證明不歸公安部門開, 應該歸誰開呢?

今天, 網警小李為您解答!

1.身份證號碼升位

居民身份證從15位升至18位後, 原號碼不變, 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15位升18位, 第18位是校驗碼, 採用11進制, 其中第11個數(即10)用“X”表示, 其由固定公式算出。

咋辦:相關單位可登錄互聯網自行查詢核對, 無需公安機關出具證明。

2.姓名寫錯

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 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等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

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解釋: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是公安派出所, 而且派出所也不知情, 所以不應出具證明。

咋辦:公民應當到公證機關, 由公證機關來公證證明。

3.身份證丟失

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 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 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

解釋:公安機關在辦理補辦身份證上沒有附加條件, 因此, 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咋辦:對於身份證損壞丟失的, 市(縣、區)局都有身份證辦證中心, 到那裡不但能補辦, 還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

4.身份證就代表身份

持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名簿等合法證件, 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資訊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和戶口名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 派出所無需再出具身份資訊證明。

咋辦:身份證和戶口名簿本身就能代表公民身份, 可以直接使用。

5.償還能力證明

解釋: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 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況之內, 派出所屬不知情, 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咋辦:公民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6.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 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 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咋辦:開生存(健在)及死亡證明的, 應該找衛生防疫部門。

7.親屬關係證明

解釋: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係, 不在派出所掌握的範圍之內, 派出所屬不知情, 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咋辦: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8.婚姻狀況證明

解釋:民政部門是婚姻登記機關,

婚姻狀況屬於民政部門的責任範疇。 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咋辦:公民應到民政部門開具證明。

9.居民身份證丟失證明

解釋:公安機關對丟失居民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 丟失即刻給予辦理, 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 因此, 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咋辦:丟失後立即補辦, 或者辦理臨時身份證, 即不需要開身份證丟失證明。

10.家庭收入狀況證明

解釋:家庭收入情況不屬於派出所工作業務範疇, 派出所屬不知情, 因此, 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咋辦: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11.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釋: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 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於不知情, 因此, 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咋辦: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村)委員會出具證明。

12.人員失蹤證明

解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範疇, 不是派出所的責任範疇, 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

咋辦: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13.保險事故證明

解釋: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察, 公安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核定, 因此, 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咋辦:向保險公司報警, 請求事故現場勘察人員到場。

14.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解釋: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 對個人不予出具。

咋辦: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瞭解的, 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 到公安派出所給予出具證明, 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 所以單位需要此證明的,

事先請讓單位開介紹信, 免得折騰兩次。

15.各類證件、印章的丟失證明

解釋:公民因各類證件、印章丟失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的, 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 只證明該人曾報過案登記, 至於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 因此, 不予出具證明。

咋辦:對於證件、印章丟失的, 報過案的, 派出所只給開報案登記證明。

16.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解釋:現實表現證明屬於政審範疇, 應由組織出面瞭解, 個人索取屬於非組織行為, 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咋辦:由組織出面。

17.房產情況證明

解釋:公民房產情況不在公安機關業務範疇之內, 派出所屬於不知情, 因此, 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咋辦: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18.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的證明

解釋:任何勞動者都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者是一種歧視,是違法的。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

咋辦: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

18.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的證明

解釋:任何勞動者都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者是一種歧視,是違法的。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

咋辦: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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