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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耗子被判刑 收贓者同獲罪

曹某系某石油公司駕駛員, 本是一份不錯的工作, 卻當起了“油耗子”, 利用職務之便多次盜竊柴油轉賣給收油人李某從中獲利。 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曹某因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李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事實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曹某不服判決, 提出上訴。 近日, 新疆建設兵團第八師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案情】

2014年5月9日, 被告人曹某駕駛某石油公司的油罐車出發給加油站送油, 期間聯繫收購髒油的李某,

兩人約定在石河子偏僻一地進行交易。 下午17時許, 曹某駕駛油罐車來到交易地, 李某從車內抽出1260千克柴油裝入了事先準備好的油桶, 並當場支付給曹某報酬。 李某明知柴油是贓物, 仍予以購買並運送至石河子鄉某處存放、保管。

案發時, 該柴油價值10111.50元。 同年5月12日、13日, 曹某又先後三次利用同樣手段偷盜柴油3060千克賣給李某, 並獲得報酬。 案發時, 該柴油價值24403.5元。

【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曹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採取秘密手段盜竊某石油公司柴油4320公斤並銷售給李某, 價值34515元, 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被告人李某明知是贓物, 仍多次從曹某手中收購柴油, 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最終作出如上判決。 (馮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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