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任職期間, 橫縣馬嶺鎮財政所原副所長黃雲貴騙取國家資金133萬餘元。 橫縣法院一審以貪污罪、怠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 並處罰金50萬元。 因認為自首情節未被認定、量刑和罰金過重, 黃雲貴提出上訴。 日前, 南寧市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據瞭解, 黃雲貴2008年4月7日起, 任橫縣馬嶺財政所預算會計;2012年7月24起, 任橫縣馬嶺財政所副所長。
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 來慶烈、林國平(均已被判刑)先後擔任橫縣馬嶺財政所所長, 因兩人不按規定建立並實施內部會計監督等制度, 對該所涉農資金疏於監管, 將該所撥款印章交給黃雲貴統管。 黃雲貴未經所長審批, 將撥款印章交給該所涉農資金專戶會計雷正彬(已判刑)私自使用, 致使雷25次挪用涉農資金專戶帳戶中的資金近110萬元。 案發後, 橫縣法院一審以怠忽職守罪判處黃雲貴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緩刑三年。
在黃雲貴緩刑考驗期間,
案發後, 黃雲貴退出全部贓款。 橫縣法院審理認為, 黃雲貴利用職務之便, 以侵吞、騙取的方式非法佔有國有財產, 數額巨大, 其行為構成貪污罪。 黃雲貴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 應當撤銷緩刑, 對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數罪並罰, 決定判處有期徒刑7年, 並處罰金50萬元。
今年6月宣判後, 黃雲貴不服一審判決, 提出上訴。 黃雲貴的辯護人辯稱,
公訴人發表出庭意見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 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 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的規定, 黃雲貴交代的與辦案機關掌握的犯罪事實屬同種罪行, 根據司法解釋屬可酌情從輕處罰情節, 而不應當認定為自首情節。
案件將擇期宣判。
來源丨南國早報記者蔣文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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