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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長假來臨 法院教您如何避免糾紛

千龍網北京9月30日訊 馬上就是“十一”長假了, 今年的假期因中秋節“介入”變得更長, 很多人都選擇以外出度假、歸家返鄉的方式享受假期。 為了讓人們度過一個平安、愉悅的長假, 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近年來審理的交通、飲食方面的相關案件進行梳理, 並給出了提示。

假日出行小心“連環撞”

記者瞭解到, 在二中院近三年審理的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 高速公路、立交橋、山路、隧道等特殊路段系交通事故為多發路段, 事故多發時間為晚20時至24時。

假日期間因道路車流量大,

連環撞事故比平時更多。 據該院統計, 此類事故多表現為高速路上車輛駕駛員不注意路況與前方已經發生事故的車輛相撞、兩輛車發生事故導致一輛車撞向路邊停放車輛、或在擁堵路段發生多車追尾的情況等。

事故發生的原因, 除高速公路等特殊路段因道路情況複雜等原因易導致交通事故多發外, 假日出行集中, 路上車流量大、車速快, 部分駕駛員有急躁情緒, 不注意安全車距等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另外, 部分駕駛人法律觀念和交通意識淡薄, 做出如超速、超載、酒駕等行為並造成事故;部分車主對交通安全存有僥倖心理, 不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 導致事故發生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對此, 二中院建議駕駛人員首先應增強安全意識,

行車過程中時刻注意行車安全, 遵守交通規則, 並儘量避免夜間行車。 同時, 機動車所有人應樹立必須投保的理念, 通過保險的形式減少和分散可能發生的風險。 若一旦發生交通事故, 應注意留存好證據, 妥善、理性地解決糾紛。 在協商事故處理時儘量多地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謹慎簽署和解協定。 一旦達成協議, 除非出現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的情形, 應該遵循誠信原則, 不能輕易反悔。

給餐廳付定金別忘簽合同

除交通事故糾紛案件外, 十一假日往往是餐飲服務類糾紛案件的易發期。 據二中院介紹, 此類案件中的糾紛主要集中在消費者取消預約、訂單, 飯店單方作出限制消費者權利的店堂規定,

以及食品安全等方面。

其中, 因取消訂餐是否應返還已付訂金的糾紛十分典型。 消費者韓某于2017年3月與某西餐廳達成口頭協定, 約定於2017年10月1日租用該公司的西餐廳作為自己的婚宴場地, 並向西餐廳交付了3000元訂金, 西餐廳則為韓某出具了收據。 同年6月, 韓某因為其自身原因需要取消婚宴, 要求西餐廳退還3000元訂金。

二中院對該案件審理後查明, 韓某在西餐廳訂婚宴僅有口頭約定, 沒有書面合同, 對韓某交納訂金3000元的性質沒有明確約定。 收據上顯示的訂金不是法律規定的“定金”。 因此, 依據《擔保法》的相關規定, 西餐廳應將韓某預交的訂金予以返還。 如果西餐廳認為韓某的違約行為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

可在證明其損失的情況下, 要求韓某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

對於此種情況, 法院建議消費者應與餐飲服務機構簽訂餐飲服務合同。 且為避免糾紛, 無論交易金額大小都應簽訂書面合同, 這也有利於督促雙方認真按約履行。

另外, 有些商家在提供餐飲服務過程中設定了“霸王條款”, 如“包間最低消費”“禁止自帶酒水”等。 據瞭解,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不得強制交易。 二中院提醒, 對於消費者來說, 應儘量選擇口碑好、信譽好、經營穩定的飯店, 防範風險;並且注重保留證據, 敢於依法維權。 對於執法部門, 該院建議相關部門應加大懲治監督力度。 另外, 消費者協會作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團,

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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