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5年後被“待崗”, 直至退休年齡。 法院認定事實勞動關係存在, 但用人單位拒不為其繳納養老和醫療保險費。
近日, 邯鄲的孫某遇到煩心事。 孫某說, 1988年10月份, 他由某公司招錄成為其下屬工廠的工人, 該公司與他簽訂勞動合同, 並辦理了職工醫療證。 隨後的15年中, 他一直在工廠工作。 2003年11月, 工廠通知他, 要去外地施工, 不需要太多的工人, 加上路途較遠, 讓他在家待崗休息。 而待崗期間, 他一直沒有收到單位讓他上班的通知, 後來單位連基本生活費也不支付了。 2009年, 到了退休年齡後, 他到公司要求辦理退休手續,
由於公司遲遲不給辦理退休手續, 2011年的時候, 他拿著以前上班時留下的各種證明到法院起訴了公司, 要求確認他們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法院審理後判決, 認定他自1988年10月至2003年11月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後來, 他還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經審理, 裁決公司為孫某繳納自1988年10月至2003年11月的社會保險費用, 並為孫某辦理退休手續。 雖然勞動部門出了裁決, 可公司還是沒有為孫某繳納醫療和養老保險費。
“辦理了退休手續, 就可以領到退休金, 我和老伴的生活就有保障了, 可是現在我與公司的事實勞動關係該如何落實呢?怎樣才能讓公司給我繳納醫療和養老保險費呢?”孫某道出了自己的困惑。
專家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1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 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根據孫某陳述情況, 他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 向其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83條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