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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應該如何落實

工作15年後被“待崗”, 直至退休年齡。 法院認定事實勞動關係存在, 但用人單位拒不為其繳納養老和醫療保險費。

近日, 邯鄲的孫某遇到煩心事。 孫某說, 1988年10月份, 他由某公司招錄成為其下屬工廠的工人, 該公司與他簽訂勞動合同, 並辦理了職工醫療證。 隨後的15年中, 他一直在工廠工作。 2003年11月, 工廠通知他, 要去外地施工, 不需要太多的工人, 加上路途較遠, 讓他在家待崗休息。 而待崗期間, 他一直沒有收到單位讓他上班的通知, 後來單位連基本生活費也不支付了。 2009年, 到了退休年齡後, 他到公司要求辦理退休手續,

公司先是拖延不給辦理, 後來又告訴他, 他的勞動檔案找不到了。

由於公司遲遲不給辦理退休手續, 2011年的時候, 他拿著以前上班時留下的各種證明到法院起訴了公司, 要求確認他們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法院審理後判決, 認定他自1988年10月至2003年11月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後來, 他還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經審理, 裁決公司為孫某繳納自1988年10月至2003年11月的社會保險費用, 並為孫某辦理退休手續。 雖然勞動部門出了裁決, 可公司還是沒有為孫某繳納醫療和養老保險費。

“辦理了退休手續, 就可以領到退休金, 我和老伴的生活就有保障了, 可是現在我與公司的事實勞動關係該如何落實呢?怎樣才能讓公司給我繳納醫療和養老保險費呢?”孫某道出了自己的困惑。

專家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1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 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根據孫某陳述情況, 他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 向其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83條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

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 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 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鑒於孫某的情況, 建議孫某先到當地社保部門諮詢, 確認在補繳程式及條件上是否存在障礙以及所需的材料是否可以完備提供。 如果不存在障礙, 可向社保部門投訴, 並要求社保部門依法責令其所在單位限期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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