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未遂, 要追究刑事責任嗎?
案例簡介:丁某, 男, 17歲, 某中學學生。 去年4月30日晚, 丁某在街上遊玩遇到另一班的女學生徐某, 即起歹念。 丁某便潛伏到徐回宿舍的必經路上。 當徐行至路口時, 丁某竄出堵住徐的去路, 並抓住徐的胳膊欲拖往僻靜處, 徐不從, 緊緊抓住路旁電線杆呼救。 丁卡住徐的脖子並威脅說:“你再叫, 就掐死你!”此時因有人路過, 丁某鬆手逃離現場。 徐隨即報案。
審理結果:人民法院依法判處丁某犯強姦罪(未遂), 判處有期徒刑3年。
律師的話: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是指已經開始實行刑法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的客觀上的行為。 沒有得逞是指沒有完成犯罪。 本案, 丁某的行為是已經著手實施強姦婦女的行為, 但由於丁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有人路過而沒有完成其預定的強姦女青年徐某的犯罪行為,
未成年人毀棄他人信件, 構成何罪?
案例簡介:程某, 男, 16歲。 程自小喜愛集郵, 千方百計搜羅郵票。 一次他發現信架上有一封信的郵票非常漂亮, 只可惜不是他家的信。 幾經猶豫, 程某還是把這封信拿回了自己家, 撕掉郵票之後, 便把信扔掉了。 第一次嘗到了甜頭, 程某便一發不可收。 他不再滿足於自己家所在大院的那幾封信, 而是竄遍周圍的所有大院。 有時, 趁人不備, 還溜進機關、學校。 程某採用此種方法, 積攢了200多枚精美郵票。
律師的話:侵犯通信自由罪, 是指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 情節嚴重的行為。 我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本案中,